烟草专卖打假破网 “线人”制度探析

2008-08-23来源:绍兴市烟草专卖局作者:马力
  线人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获取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的隐蔽力量,与部门联动、资源共享等机制共同构筑了迅速有效打击涉烟犯罪的情报网络,在打假破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实情况中普遍存在线人的选建混乱、管理失范、运用低效等问题。如何高效地使用线人获取准确情报,进一步遏制制售假烟和走私贩私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卷烟市场安全有序,是当前专卖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线人的作用与法律定位
 
  (一)线人的作用分析
 
  从其本质特性来讲,线人是指受某部门使用,利用其特殊身份为使用单位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线索后,从中受益的人(取得报酬或者执法部门对其处罚减轻等利益)。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可以有效降低市场监管成本
 
  审慎而言,当下社会制度的建构并非卢梭式 “美好自然状态”下的契约社会。现实中的个体自由和公共秩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单纯地希望从被管理者——广大零售户处获取更多的线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零售户由于买卖假烟的高额利润差也可能与制售假烟分子形成违法利益共同体,更加增加了获取情报线索的难度。而线人使用机制的引入,使得部分利用市场化机制达到资源配置、信息获取的相对高的效率,给执法机关和线人双方带来收益状况的改善,从而实现潜在的帕累托改善。
 
  此外,线人提供的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阶段甚至预备阶段而非造成危害后果以后的线索,达到对涉烟违法犯罪的事前或事中打击,从而实现“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式的彻底根除。
 
  2、从获取情报线索分析,可以使信息搜集更加便利
 
  随着对涉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违法犯罪活动也愈加隐蔽,集团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加剧。常规的获取线索手段很难收集到有价值的信息。线人则可以利用其特殊身份在特种行业、重点地区、复杂场所及交通要道等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区域发现和掌握线索,又可以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有效内线贴靠和监控。
 
  与此同时,线人的有效使用可以长期性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利于实现打假破网从阶段性向长效打假的转变,从有效遏制向基本根除转变。
 
  (二)线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可以得出成立劳动关系必须具备四要素,即招用为成员、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即便是建立临时性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如此。打假线人显然不具备前两点基本要素,而是在与行政机关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成立的民事合同关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具有民事合同特征的行政合同关系——线人虽然不是执法人员,但其是在执法机关直接指挥和命令下参与行动,且在某些情况下为获取线索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免责的正当性。
 
  由此分析,打假线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构成权利义务是一次性的举报与接受举报,提供信息与给予一定的利益的合同关系。根据民事合同关系中风险自担原则,行政机关不需为打假线人获取信息过程中造成的个人损害负任何补偿责任,也不存在因“公”负伤的问题。
 
  二、打假破网中如何更好地发挥线人作用
 
  (一)规范健全线人选建机制
 
  第一,要严格核查线人条件。作为为烟草执法部门提供涉烟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的主体,线人的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等直接决定着获取情报的现实性及提供情报的准确性。因此,烟草执法部门在吸收线人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三项标准:(1)其身份特征能够发现和接近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如长途运输的司机、商品交易市场的个体经营户等等;(2)具备一定的完成特定调查任务的能力,以便获取相对详实的第一手线索;(3)自愿合作。强迫性合作往往会导致无法对线人实施有效的控制,获取的情报线索也不能确保准确有效。
 
  第二,要大力发展潜在线人。除同案犯外,许多线人的确定与打假破网并无关联。因此,在线人的选建上应广开渠道,积极通过各种途径鼓励潜在的线人与烟草执法部门合作。首先,一线稽查人员应发挥其工作特性优势,注重在管辖区域内发现或创造机会发展线人。其次,注重激励因素的作用。在实践中,潜在的线人通常不会主动与烟草执法部门合作,之所以采取合作态度,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在于通过举报提供线索能获取预期的利益。因此,要加大对线人举报的有效投入,促使其与烟草执法部门合作。
 
  (二)按线人类型实施有效管理
 
  线人的有效管理是开展卷烟打假打私稽查工作的重要保证。现实中,线人有不同类型,发展线人的渠道也相应不同。按线人自身动机,可分为把柄控制线、主动服务获取利益型及复合型等等;按烟草机关培养目的,又可分为短期性线人和长期性线人。对不同类型线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有利于烟草机关对线人提供的线索的判研与利用。
 
  对于同案犯,或者由于自身把柄掌握在烟草机关的被迫型线人,这类线人一般提供的情报准确性较高,但又由于被迫的因素,往往主动性不够,因此需要加强有效控制,施加适当的压力迫使其提供有效的情报线索。而对于主动服务获取利益型线人,则需要注重激励因素的影响,同时要保证其利益的获得以及对其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障,与其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三)注重特定领域线人的培养
 
  运输环节卷烟打假成效明显。今年以来,全国在物流运输环节查获假烟14.5万件,占查获假烟总数的一半以上。浙江省局 1-4月查获假烟近两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 ,其中80%是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摘自张辉副局长《在2008年全国烟草专卖工作会议的讲话》
 
  因此,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主动开辟打假新战场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重点打假领域线人的培养。在“向自选战场要网络”过程中,要根据地域特征,紧抓辖区内涉烟违法犯罪的规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注重特定线人的培养和使用,提高获取情报线索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例如,绍兴市局根据绍兴作为物流集散地的特征,积极发展与物流托运行业结合紧密的线人,注重运输环节打假线人的培养,在严厉打击违法卷烟的运输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线人为获取情报从事非法活动免责性探讨
 
  根据“法益”最大化原则,线人为获取情报线索而参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要获取刑事上的免责性,个人认为,必须举报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经过事先的审查批准。对于线人为获取信息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必须加强监督和控制,确保其行为只是为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之目的而为之。对于由于情势紧急未经审查批准而实施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也必须事后获得批准,保证改该行为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
 
  第二,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性。在采取其他手段即可能获取信息情况下,线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便不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只能在“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才可采取。而“别无他法”的认定则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考量。
 
  第三,必须限定于特定范围,并确保事后的可补救性。线人参与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于特殊的无被害人且非造成不可弥补后果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违法运输卷烟、非法生产假烟等重大案件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