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法〔1998〕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国家局提出的烟草行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基本思路的要求,为推动烟草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对卷烟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促进以企业组织优化重组为中心的结构调整,是烟草行业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此,国家局对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形势和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烟草专卖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卷烟工业在整体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讲,分散经营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上“散”的问题还非常严重,生产总量大,单个规模小,生产布局分散,生产集中度低。在180家卷烟生产企业中,年产30万箱以上的有38家.其中50万箱以上的只有14家,而年产10万箱以下的多达75家。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这种分散局面,使烟草行业整体经济效益不高,制约了全行业的跨世纪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我国烟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对卷烟工业企业进行优化重组。
2.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的根本目的是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中心,立足于现有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重组,在现有大型骨干企业基础上,集中力量,择优扶强,提高重点名优产品的集中度,支持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加大扭亏增盈力度,对大中型卷烟工业企业实现“三年解困”目标;结合“三改一加强”,通过兼并重组,规范破产、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减少卷烟生产点,实现全国烟草生产布局的合理化,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使我国卷烟工业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实现规模化,高效化的集约经营。到2000年,全国卷烟工业大中型企业亏损面控制在20%以下;企业资产负债率,大型企业达到50%以下,中型企业60%以下。通过企业结构调整,逐步使跨省区域性集团具有支撑行业发展的能力,并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力。
3.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专卖原则,即有利于坚持,完善和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市场原则,即有利于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整体原则,即有利于集中精力、保证重点,从整体上搞活烟草行业。
——规模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卷烟生产的集中度,提高烟草工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流动原则,即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流动与重组,打破地区封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自愿原则,即有利于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有序原则,即有利于保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按照“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稳妥实施”的方针进行。
二、途径与措施
1.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要根据“规范破产、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三改一加强”的总要求,按照四种类别企业进行排队,提出改革途径。对年利润额在亿元以上、年产量50万箱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保持其优势地位、扩大其影响力,使其成为跨省区域性集团的骨干支撑企业。对经济效益差、管理落后、年产量10万箱以下的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再就业工程;对于年产量10~30万箱的企业,通过调整,有发展前途的与优势企业实现联合或兼并,前途无望的被淘汰;对于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发展后劲、年产量30万箱以上的企业,通过发展,结合“三改一加强”,使其逐步成为行业的优势企业和地区性的主导型企业。
2.根据经济合理和产业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组建跨省区域性集团和烟机、进出口、卷烟销售、烟叶、物资和多种经营等专业化集团公司。
3.综合卷烟工业企业利税总额、产量、销售收入及经济技术指数等,选择一批优势企业,作为今后支持的重点,使这些大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向大公司、大集团的核心企业方向发展。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结合“三改一加强”,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卷烟工业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大部分大、中型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单一投资主体逐步过渡为系统内一定范围的多元投资主体。
5.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依法申请实施破产。在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可按照国务院〔1997〕第10号文件等规定的破产政策实施破产;不在试点城市的企业,在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组织和实施破产。
6.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对效益差、规模小的企业可以实施整体转产。在符合国家烟草产业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烟叶产区的小企业可考虑转为打叶复烤,其它的也可考虑转为膨胀烟丝、薄片,以及其它卷烟工业配套项目或烟草以外的多种经营项目。转产所需资金以省公司筹措为主,国家局适当支持。
7.由实力强的优势企业对一些中小型企业实行整体兼并,或者由几家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实现优势互补、主辅相应、自愿结合。在不再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前提下,允许系统外企业兼并原卷烟工业企业,涉及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8.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一些互补性较强的企业,实行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共同发展。
9.在财税利益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的地方,鼓励和支持通过局部调整财税关系,采取行政、经济的办法关停小企业。
10.对国家批准的地方小烟厂,应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51号文件规定,强化专卖管理,从政策上、技术上限制其盲目发展,最终促其关停并转,并相应处理好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三、配套政策
1.建立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关停转产企业及其安排职工就业,奖励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等。
2.在技术改造、劳动工资、计划调整等各方面探索对优势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国家局在向各省级局下达年度总产量计划的增量计划时,通过省级局直接向上述企业倾斜。国家局对年度卷烟生产计划进行调增、调减时,原则上只考虑少数优势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局与这些企业的直接联系制度的。
3.在鼓励支持企业兼并方面,探索将被兼并企业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给兼并企业。真正减少卷烟生产点的,国家局可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4.对于破产和转产的小型卷烟工业企业,探索将调节卷烟生产计划和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益,用以安置职工。对安置职工和转产所需资金以所在省级烟草公司筹措为主,也可从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资金中支持一部分。
5.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局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每年的企业兼并破产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时,充分考虑卷烟工业企业。省级局争取资本结构优化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在制定本地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计划时,适当考虑卷烟工业企业。
四、组织与实施
1.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过程长,有关省级局和卷烟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国务院已经为企业结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各省级局和工商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面领会政策精神,增强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着眼全局,着眼长远,提高实行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各省级局领导班子中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要有明确的主管(牵头)部门。
2.有关省级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本省“九五”期间企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及时处理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3.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由国家局统一组织。企业改制、兼并、申请破产、组建集团,必须按程序报国家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