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派出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收录时间:2005-08-17
法〔2000801

    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直属专业公司: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派出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派出监事会暂行办法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派出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的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派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代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专业公司的财务活动及   专业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   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专业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专业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部门负责联系监事会,协调监事会与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专业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专业公司财务,查阅专业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专业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专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专业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专业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专业公司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专业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专业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专业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   会议;
  (二)查阅专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专业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专业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了解专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专业公司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专业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专业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专业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专业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专业公司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   签署,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专业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监事会与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审计部门、人事部门、法规体改部门、经济运行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公司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资产、财务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专业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业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司局级干部担任,为专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3年。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专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专业公司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专业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拨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专业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专业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专业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专业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对专业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专业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专业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烟草专局人事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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