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
现将《烟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附件:《烟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附件:烟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完善烟草企业监督机制,促进烟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人代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由于某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一般不得解除离任法人代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并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烟草企业。烟草系统投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烟草系统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为适应烟草专卖体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隶属关系,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烟草企业法人代表聘任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在办理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如遇任务集中、审计力量不足,可提请单位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内部审计机构至少应派一名审计人员担任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组的助理人员。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单位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先由其聘任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提请领导批准后,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署驻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审计局对省级公司、国家局直属企业、国家局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境内外企业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省级局(公司)、地市局(分公司)及其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所属企业(含投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审计范围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经营业绩情况。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经营业绩情况的审查限于法人代表所代表企业范围内,不涉及关联企业、未控股投资企业及其他不属于法人代表所代表企业范围的下属企业,对控股企业只对与之相关的投资收益进行审查。
第八条 考核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一、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产品产量、经营收入、实现利润、资产保值增值率;
二、成本费用、上缴利税、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的情况。
第九条 考核任期内有关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包括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条 检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重点是各种税费及商业专营利润上缴的足额、及时性,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以及挪用、贪污、违规借贷等违法违纪问题,以及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查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章 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人事组织部门应将经主管人事、审计的领导签发的《烟草企业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和述职报告送达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构据此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离任法人代表任期内下列资料:
一、各年度工作总结;
二、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三、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资产评估、验资、年度审计报告等;
六、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进驻后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对离任法人代表述职报告的意见。必要时,审计组可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时应将有关指标与计划、上一任期、同行业先进或平均水平等进行对比分析,分析任期内有关指标的变化趋势,以全面、正确地评价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经营业绩情况。要对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采取盘点的方法进行核实,对债权债务可通过函询等方法进行核实。
第五章 意见表达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离任法人代表的意见。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以出具审计意见书的形式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要以事实、数据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离任法人代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原则应符合审计有关法规。
第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的内容有: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和审计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法人代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经营业绩情况;
四、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任职以来重大经济事项和经济遗留问题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被审计单位综合经济评价。
第十八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应予处理的,由审计机构在审计意见书中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审计的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意见书应主送人事组织部门,抄报主管人事、审计的领导及烟草系统上级审计部门,抄送被审计离任法人代表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法人代表拒绝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绝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由其主管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具虚假审计意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意见书的,委托单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有关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委托社会审计代理审计的,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注明按本规定执行审计,审计后应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移交委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烟草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