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责任目标专卖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收录时间:200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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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完善生产经营责任制度,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责任目标专卖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责任目标专卖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责任目标专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巩固烟草专卖制度,保障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是对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及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考核检查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所辖区内烟草生产企业(含地方烟厂,下同)、经营企业发生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案件,视其情节,取消或降低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奖。
  第四条本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严重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奖评比资格:  
  (一)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向非法烟厂、制假窝点提供卷烟原辅材料、烟草专用机械、卷烟商标牌号及人员、技术服务;  
  (二)商业企业经营走私卷烟和假冒商标卷烟;违反规定购、销没收走私卷烟,案值累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公章、介绍信、工作证、帐号、准运证等方便条件;  
  (四)卷烟生产企业及其他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用滤嘴材料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购进烟叶、烟用丝束等原辅材料、烟草专用机械;  
  (五)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假冒商标卷烟;  
  (六)卷烟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  
  (七)出现新的卷烟自由批发交易市场或已取缔又恢复;  
  (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查扣烟草专卖品,案值累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违反规定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  
  (九)省级烟草专卖局无故取消或停止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放批发许可证的下属企业参加全国卷烟交易市场的交易资格;  
  (十)发生其它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大要案。
  第五条 本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其生产经营责任目标奖评奖等级的处理,直至取消评奖资格:  
  (一)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销售产品;  
  (二)烟草制品及烟用滤嘴材料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报废、淘汰和销毁;  
  (三)违反规定进行卷烟、雪茄烟生产技术合作;    
  (四)违反规定收购、销售烟叶及其它烟草专卖品;  
  (五)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烟草专卖品;  
  (六)为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货源的,以及跨省为没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放的卷烟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提供货源的;  
  (七)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从事进出口或中外合资、合作业务;  
  (八)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  
  (九)违反规定签发、开具准运证;  
  (十)违反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不按有关规定持证运输;
  (十一)已有的卷烟自由批发市场两年内未能萎缩、三年内未能取缔;  
  (十二)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建立的卷烟批发市场存在严重的无证批发或变相无证批发;
  (十三)本辖区市场上销售走私烟和假冒烟率分别在5%以上,无证经营率在3%以上;
  (十四)   有其它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l998年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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