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生〔19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工作健康有效进行,特制定《烟草行业质量体系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级局(公司)在积极鼓励和促进所属企业实施 ISO9000系列标准的同时,要正确引导和严格把关,通过实施ISO9000系列标准,实实在在地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的全面进步。
附件:烟草行业质量体系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烟草行业质量体系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卷烟工业企业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实际效果,促进卷烟工业企业在贯彻标准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贯标意识,防止形式主义,规范行业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组织实施行业质量体系审核(以下简称"行业审核")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特成立全国卷烟工业企业质量体系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审核委员会")。
第三条 行业审核就是行业审核委员会组织专门的人员,结合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与审核,确定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参加社会质量体系认证的资格,并帮助企业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未通过行业审核并注册的单位,不得申请或重新申请社会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内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并准备申请社会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也适用于行业内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将要届满而准备重新申请社会认证的企业。
第二章 行业审核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企业申请行业审核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不亏损;
2.企业已建立文件化质量体系,文件化质量体系符合选定的ISO9000模式标准要求;
3.企业体系文件正式发布并运行9个月以上,且实施了三次以上覆盖整个企业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第七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行业审核委员会提交行业审核申请书并填报"烟草行业质量体系审核申请 表"(见附表),其申请应经所属省级烟草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附三次以上企业正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报告。
第八条 企业提交申请书的内容是:
1.申请审核范围;
2.申请审核所依据的质量保证标准名称或其它有关文件;
3.企业名称及具体范围(场所);
4.申请审核所涉及的生产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状况(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行业审核委员会收到企业申请书后,根据省级烟草公司的意见,对填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行业质量体系审核。对不予受理者,行业审核委员会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行业审核委员会根据申请企业本身管理基础和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确定现场审核日期。
第十一条 行业审核委员会根据申请企业的规模,确定审核小组的组成,并指定一名审核组长。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由审核小组具体实施,现场审核的依据是:
1.选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2.《卷烟》国家标准;
3.中国烟草总公司颁布的《卷烟工艺规范》;
4.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和办法等。
第十三条 现场审核的工作任务是:
1.文件审查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有关支持性文件进行审查。文件审查的重点是对企业技术基础文件的审查,主要指对各种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的完整性和先进性的审查。
2.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标准GB/T19021《审核》的有关规定的方式进行质量体系符合性审核,现场检查的范围涉及申请企业的全过程、覆盖企业整个质量体系。
3.工艺技术评价对技术文件水平进行评价,评定企业技术文件是否完整,是否覆盖生产全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备先进性。对实际工艺技术指标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
第十四条 现场审核结束后提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审核小组组长负责,报告内容是:
1.审核概述阐明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审核组组成、审核日期及审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2.不合格项的统计与分析不合格项的数量、主次及其分布。
3.企业质量体系有效性判断
(1)文件化质量体系与选定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的符合程度;
(2)工艺技术水平;
(3)企业质量体系实际运转情况;
(4)企业实施ISO9000标准以来,各项专业管理所取得的进步情况;
第四章 审核的注册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审核委员会对审核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后作出如下三种中的一种决定:
1.批准通过行业审核并予以行业注册对通过审核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注册登记,并统 一向全国烟草系统通报,颁发证书,并建议申请企业向国家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改进后批准通过审核对需改进后方可批准通过审核者,则由行业审核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指出需要纠正的问题和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若到期再进行复查和评定,证明确实达到了规定要求后,批准通过行业审核,予以行业注册并向全系统通报。
3.不予通过行业审核对经审查,不予批准通过审核者,则由行业审核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对已通过行业审核并已注册的企业监督管理一般委托给各所属省级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注册有效期内每年至少一次,并由省级公司提出监督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监督审核报告应反应:
1.企业通过认证后质量体系运转效果;
2.行业现场审核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通过行业审核以来企业质量改进状况。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对已注册的企业撤消其注册资格:
1.企业产品经各种监督检查发生多次不合格现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3.经监督检查确定企业质量体系已经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时,有关企业应按以上相同的程序向行业审核委员会重新申请行业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
附:烟草行业质量体系审核申请表
附:烟草行业质量体系审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