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投资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9年收录时间:2005-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管理,规范多元化经营投资行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投资失误,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烟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投资是指   烟草系统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独资兴办或以控股、参股、入股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九种专卖品以外的所有产业和产品的项目。
  第三条 多元化经营投资坚持"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审批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相应负责。
  第四条 多元化经营投资的各级审批部门应坚持科学、民主的原则审批项目。  
  第五条 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分为非建设类和建设类。非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需编报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申请书;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需编报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一)。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审批权限
  1. 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包括烟草系统内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联合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者),必须经省级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批;  
  2. 涉及国家和国家局规定的限制发展的产业或领域的项目(详见附二)及境外、利用外资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必须报经国家局审批;  
  3. 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局审批或由省级局明确相应审批权限。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 国家局审批项目的程序  
  (1)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隶属关系,经省级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局审批。
  (2)烟草系统内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参股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由出资额最大的烟草单位负责申报,但参股其他方的省级局应出具同意函。  
  (3)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一经国家局批复,即为正式立项。非建设类项目,进行合同谈判及章程起草等工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建设类项目进行项目可性行研究。项目的合同和章程或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必须报经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对于资料不全、不准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文件,国家局在收到申报文件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补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将原件退回重报。
     2. 省级局审批项目程序  
  (1)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隶属关系,报省级局审批。  
  (2)烟草系统内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参股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由出资额最大的烟草单位负责申报,按隶属关系,报省级局审批。但参股其他方的省级局应出具同意函。  
  (3)凡投资或出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局需将批复意见报国家局备案。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非建设类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申报单位必须在立项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报审批机关。  
  第九条 建设类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明确项目的法人,成立以项目法人为主要负责人的业主班子。项目法人要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到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管理,并要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应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变更,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建设类项目应在确定设计、采购和施工单位   等环节采用招投标制度,并推行监理制,切实做到"投资、工期、质量"三控制。
  第十一条 国家局审批的建设类项目由国家局组织验。具体办法参照《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报,擅自进行多元化经营投资的,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数据,给项目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者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省级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规定,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一、投资项目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二、限制发展的产业或领域目录
  附:一、投资项目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 说明申请单位的概况。  
  (二)申请的必要性和依据说明提出申请的背景、投资涉及领域或行业和该领域或行业的长远规划以及所在地区的发展规划,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如境外投资,还需提供可靠的该国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产业、投资税收、利率、汇率等方面的政策资料。
  (三)产品或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  
  (四)资金投向、规模、周期和费用估算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属购并、控股、参股、入股及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投资,申请书还要包括:  
  l. 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购并方、控股、参股、入股及合资合作方资产资信、总资产、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盈亏及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  
  2. 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3. 具备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做出的市场前景、效益、风险等预测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一)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拟建地点,提出与项目有关的长   远规划或行业、地区规划资料,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产品(服务对象)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选址的初步设想  
  1. 产品(服务对象)的市场预测。  
  2. 确定产品(服务对象)的年度规模,一次性建成和分期建设的设想,以及对拟建规模经济合理性的评价。  
  3. 产品(服务对象)方案设想。
 4. 建设地点论证。分析项目拟建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建设地点是否布局合理。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1. 拟利用的资源供应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2. 主要协作条件情况、项目拟建地点水电及公用设施、地方材料的供应分析  
  3. 主要生产技术与工艺和设备来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五)项目进度安排  
  (六)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包括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每年的现金流量,   投资回收率与投资回收年限,项目的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  
  (七) 其它应说明的问题。
  二、 限制发展的产业或领域目录
  (一) 国家限制的产业或领域。  
  (二) 行业限制发展的产业或领域。
  1. 宾馆、饭店;
  2. 为主业配套能力过剩的印刷业、铝箔加工等领域。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