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录时间:2005-09-02
国烟办〔20001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烟草行业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全行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所有专业统计。烟草行业所属的工商企业及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四条   烟草行业实行集中的统计管理体系,具体由各级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组成。业务上实行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综合统计部门归口领导、各级统计部门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工作要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需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烟草系统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建立健全各级统计部门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一)建立健全统计部门和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进一步发挥和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二)支持和保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及其有关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职权,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认真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  
行为;维护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鼓励统计人员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参加生产经营分析会,运用统计数据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咨询和监督。  
    (四)支持和安排统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知识,参加统计专业培训,开展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统计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并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保守行业和企业秘密。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烟草系统的统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八条   统计调查(指各种统计报表和各种类型的调查)计划要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调查。每一调查项目的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基层调查人员及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同一级综合统计部门的调查项目可满足的,其他职能部门不应再布置调查表,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并避免给基层企业增加负担。  
    第十条   国家局统计调查项目是对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性调查,是对国家调查的必要补充。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局综合统计部门拟订,经国家局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国家局内各职能司、局和专业公司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应按国家局调查项目进行管理,如果确实需要变更调查内容或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单一、分类精细和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标有国家统计局文号的统计报表除外)项目,应由国家局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各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应依照国家局、地方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和报表制度,保证各级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国家局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是全行业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统计调查所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制定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局负责制定全行业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报表制度,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产品分类、调查表式和单位代码的标准化。各省级局(公司)负责制定本省(区、市)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应采用与国家局统计报表制度相一致的统计标准,国家局没有制定的,各省级局(公司)可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表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表的格式根据调查目的制定,但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三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是企、事业单位统计信息的源头,是基层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原始记录依据计量检测的数据填写,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和完善各种计量、检测手段,各级统计部门有责任会同和督促计量管理部门加强计量检测工作,保证各种计量数据和原始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二)原始记录的设计应由基层综合统计协助专业统计制定,统一编号并规定报送程序。原始记录项目、涵义、计算方法要科学规范、简明实用、便于记录,有利于企、事业单  
位采用计算机处理和传输。原始记录要数据真实、字迹清楚,并经过填表人和审核人员签字方可生效。原始记录要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营管理和统计核算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一)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定期台帐和历史资料等台帐,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专业统计台帐。  
    (二)统计台帐的设置要内容齐全、指标配套,记录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衔接并口径一致。  
    第十六条   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统计岗位责任制,盘库制度,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统计资料审核、交换、归档、保密,统计数  
据质量控制检查,统计分析,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计评比、考核、奖惩等项内容,搞好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统计资料主要包括:  
    (一)以统计表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调查表、图形及文字说明;  
    (二)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资料等;  
    (三)以电子通讯(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  
    (四)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普查资料、统计年鉴、统计年报和统计资料汇编等。  
    第十八条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对搜集、提供、整理、分析、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订正、审定、传递、供应、发布、解释、调整、存储、保管、归档等项工作的总称。  
    第十九条   烟草行业统计资料由各单位统计部门统一管理,以保证统计资料的安全性,并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各种统计资料要指定专人按时立卷归档。统计年报和历史资料为长期保存,月度和季度资料为短期保存,保存期为2年。超过保存期限的统计资料由统计部门负责销毁。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履行统计资料交接制度,办理统计资料移交手续,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确保统计资料不断、不乱、不散、不丢。各级领导和其他使用保密统计资料的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资料交回发放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统计原始资料的管理,特别是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的管理等。在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统计报表时,仍要按照统计规章制度管理各种表、帐、册等统计资料,便于资料的查阅和统计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属于行业和企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在统计调查中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统计资料,非经本单位和个人同意,不得公开。对涉及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不得对外发表和提供。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计算机网络、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经有关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要按时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有关部门对外发表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经综合统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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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国家局统计信息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行业统计工作。其在统计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计划,起草烟草行业统计规章,制定和组织实施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年度统计工作目标;组织和协调全行业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本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统计工作总结、交流、评比与表彰工作;  
    (二)健全烟草行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制定烟草行业统计标准;
    (三)根据国家局制定行业管理政策、编制各项计划、进行科学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行业的基本统计资料及相应的统计报表,建立烟草行业经济运行信息监测与分析系统,分析预测烟草行业短、中、长期经济运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实施统计监督职能;  
    (四)统一组织和协调国家局各职能司局及各专业公司统计调查活动,制定国家局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审核各职能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检查、审定、管理出版全行业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统计信息交流服务并参与行业统计信息的发布工作;  
    (六)部署和检查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  
    (七)组织、指导烟草行业统计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八)组织烟草行业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工作;  
    (九)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及相关产业信息;  
    (十)采集、汇总、编报国际烟草动态及经济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局(公司)统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局统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和年度统计工作目标;完成国家局和地方统计局的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局统计标准,贯彻执行烟草行业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搞好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制定本省(区、市)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及调查方案,统一领导本省(区、市)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三)根据本省(区、市)制定政策、编制计划、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并对本省(区、市)烟草行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  
计监督;  
    (四)审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管理其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省(区、市)烟草行业基本统计资料;  
   (六)组织、指导本省(区、市)企、事业单位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干部培训,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八条   烟草行业企、事业单位统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各部门根据上一级局(公司)和地方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过程中,要加强统计功能。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部门,或在有关部门中设置与完成统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专职统计人员最多担任两个专业的统计任务,兼职统计人员担任的工作应以统计工作为主,兼职最多不能超过两项。  
    第三十条   各省级局(公司)统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具体情况设置综合统计岗位(包括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执法检查)、专业(工业、商业、固定  
资产投资等)统计岗位和计算机维护与统计数据库建设岗位,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设统计部门的,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各单位应安排熟悉行业情况、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统计负责人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要确保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将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如需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统计部门的意见,并做好交接工作,由具备条件的统计人员接替,以保障统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各级局(公司)要制定统计人员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专家结合行业实际给统计人员授课,保证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进而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各级统计部门新增和补充的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统计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具有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的权力不受任何侵犯;  
    (二)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要自觉遵守《统计法》和有关的统计法律、法规,应如实向国家局和地方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恪守职业道德,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对所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三)统计部门、统计人员有权检查被调查单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揭发、检举和处理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四)统计数据如出现错误,必须由统计人员进行核对更正,任何人不得干预;  
    (五)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及与业务相关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努力成为一名有理想、懂业务、具有实事求是精神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坚持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除参加国家定期组织的统计执法检查外,可会同计划、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统计执法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统计检查前,应根据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检查方案,拟定检查计划,组成检查工作组,对本省(区、市)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统计检查可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查、互查,省级局(公司)重点检查和国家局定期进行重点抽查等方式。
    统计检查的重点是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有无迟报、漏报、错报、缺报和虚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现象。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局就检查情况在全行业进行通报;省级局(公司)应写出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报告,并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各单位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本单位数据质量检查的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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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八条   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应为统计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传输设备,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统计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   为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实效性,保证统计软件的正常使用,各省级局(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及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统计部门应具备计算机联网传输条件,以更快捷的方式提供或获取统计信息。配备的计算机及相应设施近期不应低于以下要求:处理器:233MHZ;内存:32M;硬盘2G;软盘驱动器:1.44MB(3.5英寸);光盘驱动器:24XCD;操作系统:WINDOWS95/98;调制解调器:速率33.6KPS;电话:直拨方式。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有下列工作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一)全面完成国家局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按国家局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成绩显著的;  
    (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等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被领导采纳,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在建立和改进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统计改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忠于职守、模范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   国家局定期对行业统计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给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局(公司)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报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局(公司)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公布、泄露统计资料或利用统计调查窃取企业机密造成损失的,应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消职务和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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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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