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2018年收录时间:2019-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结合邵东烟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审批机关为邵东县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邵东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和办理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条 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申请人提出延续申请时,因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区域内,且该区域内现有零售点个数已达到《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的。

(二)具有《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油漆、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4.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5.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6.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7.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9.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10.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四章 优先予以延续的情形

第八条 受零售点数量限制的特殊区域(指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区域内)中有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延续申请而审批机关又不能同时全部予以延续许可的,按下列情形从前到后顺序优先给予延续许可:

(一)申请人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弱势群体指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

(二)申请人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近5年内违法违规记录相对较少的;

(三)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

(四)申请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即没有停业或者没有停止到烟草公司进货的);

(五)申请人近3年没有因不规范经营被烟草公司暂停供货的,或者被烟草公司暂停供货次数相对较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邵东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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