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11〕37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11〕4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局、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公司卷烟营销中心、物流处应当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省局全面领导全省各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本实施办法的落实,推动各单位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与考核,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与考核,查处不规范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内控制度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认真严格开展自查,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供备案备查的相关报表和资料,积极配合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检查,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省公司卷烟营销中心、物流处要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经营内控制度,认真严格开展自查,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提供备案备查的相关报表和资料,积极配合省局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第三条 全省各级局和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全面推行专卖内管委派制的实施意见》(国烟专〔2012〕198号)和《海南省烟草行业专卖内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配置实施方案》(琼烟人〔2012〕118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四条 各级局和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局和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推进本辖区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信息化建设,保证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 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省局和市级局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定期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一):
(一)省、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根据检查要求和内容,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方法,上报局领导审批;
(二)按照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工作组,下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函》,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三)整理填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需要整改的,下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监督整改结果。
第九条 商业企业卷烟经营购进环节中的按合同购进、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入库等内容,主要在省局对市级局(公司)定期检查和对省公司卷烟营销中心、物流处的监管检查时进行监管。商业企业要对货源分配、卷烟打码到条等方面制订明确的内管内控制度规定;营销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要与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要明确修改客户信息、调整类别的权限及程序。商业企业制订并执行有关内管内控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在省局、市级局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监管卷烟购进合同工作流程规范、监管卷烟到货确认工作流程规范、监管卷烟扫码入库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二、三、四)。
第十条 省局制订对卷烟打码到条进行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省局每年对各商业企业卷烟打码到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无码销售卷烟及打测试码、打通码等问题。
第十一条 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辅材料购进、储存、调拨,卷烟交易合同的执行,打扫码、到货确认等环节的规范情况,主要由省局对工业企业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品种和需要调阅的相关资料为:
(一)烟叶(片烟、烟梗、薄片)—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各储存点验收入库及库存(台帐);准运证开具使用、到货确认报表。
(二)烟用丝束、滤嘴棒—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及库存台帐、准运证开具使用、到货确认报表。
(三)卷烟盘纸—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及库存台帐、准运证开具使用、到货确认情况。
(四)卷烟交易—电子协议、合同签订,协议合同调整变更、执行情况及准运证开具使用和到货确认情况。
第三章 对商业企业卷烟经营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对商业企业卷烟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查处卷烟经营单位及有关业务等人员的不规范问题。
(一)卷烟经营单位的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
1.脱离本地市场实际需求、盲目投放、冲击其他地区市场,造成卷烟落户不落地销售的现象。对本地卷烟市场的数量、品牌需求预测不合理,盲目组织货源,违背本地市场真实需求投放,致使卷烟投放数量、结构失衡,并对其他地区市场形成冲击。
2.以集资、虚假订单等形式,套购倒卖卷烟
(1)卷烟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内部人员募集资金,通过零售户代购和集中收购卷烟并进行倒卖的行为。
(2)虚假订单是指已经生成订单,但是零售户并未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情况。
3.虚拟客户、无码销售、捆绑销售
(1)虚拟客户是指零售户不存在,但烟草公司仍对其销售卷烟的情况。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编造事实上不存在的零售户;二是利用实际停止营业但未办理停业、歇业、注销手续的卷烟零售户名义,编造访销记录;三是利用虚拟客户办理特殊卷烟供应。
(2)无码销售现象:未按规定对销售的卷烟逐条进行打码;在同一批次销售的卷烟上打测试码或相同号码。
(3)捆绑销售:对新上市卷烟或本地市场滞销卷烟,采取与畅销卷烟搭配、捆绑的方式进行销售;将零售业户星级评定与销售特定品牌或本地卷烟数量挂钩。
4.直接向无证单位、个人销售卷烟等问题
向辖区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包括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失效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
(二)有关业务等人员的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
1.以实际停歇业的零售户名义套购倒卖卷烟;
2.克扣截留零售户订购的卷烟然后回收倒卖:有关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订多送少等方式,克扣截留零售户订购的卷烟零售户未收到订单显示卷烟,查实该行为为商业企业工作人员个人行为,有关业务人员强制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卷烟并予以回收倒卖;强制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品牌卷烟然后回收倒卖。
3.内外勾结参与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的现象:对零售户反映所订卷烟被收购的情况,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以给零售户分发订烟款、打招呼等形式,要求零售户代其订购某品牌卷烟;
4.集中时间、集中线路或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为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提供方便:有关业务人员主观故意采取集中时间、线路投放卷烟、组合销售、协议销售、滞销烟集中出库等形式,为烟贩收购卷烟提供方便等其它违规行为,即名义上访销配送、实际上通过烟贩倒卖卷烟的。
(监管卷烟货源分配、订单采集、卷烟出库、卷烟配送工作流程规范、零售户信息监管工作流程规范、监管卷烟促销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五、六、七、八、九、十。)
第十三条 各级局应当通过内管预警、举报投诉、市场信息反馈及真烟案件等渠道获取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第十四条 省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卷烟经营预警自动排查机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抽取卷烟经营数据、进行运算分析排查异常品牌、异常订单情况,提出预警。
(一)异常品牌预警:月销量超过上月销量50%以上、单日销量占月销量15%以上的品牌卷烟。
(二)异常订单预警:零售户单次订购卷烟数量超过前3个订货周期平均数的200%的,月订购卷烟数量超过上月量200%的,单次订购卷烟均价超过3个订货周期均价200%的。
(三)客户信息预警:随意变更客户类别、订货电话、结算帐户等信息的;不同零售户订货电话相同或银行结算账号相同的;营销系统实际供货零售户与专卖许可证系统内的零售户不相符的。
第十五条 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排查出来的预警,市、县级局每个工作日及时对预警进行筛选,确保不规范问题能及时发现处理。
(一)排除新品引进、到货不均衡、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形成的无效预警;
(二)将已出现批零价格倒挂、外流到其他地区的品牌作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品牌。
(三)对异常品牌的预警,要辅助以品牌销量时间曲线图、区域销量时间曲线图、线路销量时间曲线图等分析工具,确定异常品牌销量突增的时间段、区域或配送线路,进一步确定订货不正常的零售户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四)总量异常的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品牌突增的订单和单品牌月销量波动明显,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五)从均价异常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高档品牌突增或紧俏的高档品牌突增的订单,尤其是地理位置偏僻、经营规模小、结构低的零售户突然订购数量较多高档卷烟的情况,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第十六条 各级局应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填写内部监管举报投诉、信息反馈表格(处理举报投诉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十三)。
第十七条 省局负责对市、县级局的预警筛选工作进行监控,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有关情况,加强针对性指导,提高工作质量。省局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系统提出的预警进行筛选,重点查找卷烟经营层面不规范问题的线索,组织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电访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掌握零售户停歇业、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报告。市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一)对于零售户停歇业的情况:
1.市县级局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电访员要将在日常工作掌握到的零售户停歇业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市场异常情况登记表》,上报本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
2.市县级局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开展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零售户停歇业的具体时间、停歇业期间是否仍在订购卷烟。对于在停歇业期间仍在订购卷烟的,要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查。
(二)对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的情况,市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要在当天通知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所涉卷烟品牌等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报告。
(三)市县级局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电访员在日常工作中,每月要提供有价值的市场异常等信息(包括零售户购进卷烟数量与经营能力不相符、向零售大户集中投放卷烟)。
第十九条 市场上非法流通的卷烟根源在行业内部,要通过查处的真烟案件查找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一)市级局负责督促县级局每月按时上报真烟查获情况,确保所涉及的品牌、数量、32位条码等信息真实、详细。市级局每月汇总各县级局真烟情况后上报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
(二)对查扣的真烟,省级局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情况,并将具体的品牌、数量及条码等信息发回卷烟流出地的市级局。市级局要根据省级局反馈的条码信息,查找出相关异常订单,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
第二十条 对所有内部违法违规线索都要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查明情况。原则上涉及卷烟经营单位的线索由省局组织查处;其他线索由市级局组织市、县两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进行查处。需要交由县级局调查核实的线索,市级局要在线索排查出的当天分发,县级局负责在接到线索后1周内查明并上报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市级局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十四):
(一)调查核实的准备。调查核实前要做好安排调查人员、做好调查预案等一般准备外,还做好收集资料准备。
1.线索和信息指向为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人员违规的,要收集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制度规范。
2.线索和信息指向为单位卷烟货源投放违规的,要收集零售户分类标准、相关货源投放策略等制度规定,同时重点收集线索所涉零售户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零售户的类别、所处区域商圈、订货方式、配送方式等基础信息,线索所涉卷烟品牌的市场价格表现、是否曾外流到其他地区被查扣等信息。另外还包括所涉零售户的历史购进数据、违法违规历史记录等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情况。除了掌握所涉零售户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收集其周边同类客户的经营数据,为即将开展的调查核实做好全面准备。
(二)实地调查核实。要针对预警和异常现象,调查零售户经营状况、收到所订卷烟及货款结算的情况,实地查看零售户库存,分析其所订卷烟与实际经营能力是否匹配。对零售户反映没有收到所订卷烟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货款的结算及银行结算卡的保管情况。对零售户反映卷烟送到后被收购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卷烟被收购走的具体过程,重点调查有无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事先给零售户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问题。
(三)调查核实的开展。做好调查核实的相关准备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具体事项,确定调查核实的具体方法。询问相关人员。询问的对象包括询问行业内人员和行业人员。
1.询问行业内人员,既包括一般询问,如询问货源分配政策,了解零售客户经营状况等,也包括针对违规行为嫌疑人的专门询问,对线索所涉零售户已经停业或反映没有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要询问相关配送人员调查有关卷烟的去向及具体操作过程;对代保管零售户的银行结算卡、给零售户分发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行业内部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询问。
2.询问行业外人员,这里主要指零售户,一般采用电话询问和现场询问的方式,询问的内容包括:核实零售户身份;询问零售客户卷烟购进、配送、销售等情况。
(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要采取实地核查、检查网上订货客户IP地址等方式,深入调查,查明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有关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客观公正地查明情况,形成并上报调查报告。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各级局要在收到调查报告后2周内进行核实处理。省级局对内部违法违规线索的调查及核实处理工作要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对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环节四个方面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
(一)监管重点:发现处理违反计划、打扫码等方面的规定无码生产、无码备货等问题。
1.否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
2.有无超计划、超进度生产卷烟的情况;
3.是否100%打码入库,有无违反卷烟打码规定的情况;
4.卷烟出库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5.是否存在未经扫码出库的卷烟;
6.报废、不能识别码是否建立了登记制度。
(二)具体工作:
1.向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报送材料:海南红塔公司每季度要将卷烟生产计划、机台产量报表、码段使用报表、成品库卷烟入库报表、原辅材料耗用量报表等材料及合作生产的具体品牌规格数量等材料报送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备案。
2.查报表:省局组织检查组每半年对工业企业报送备案的报表进行一次检查,从单据和实物两方面核对卷烟产量与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是否一致,成品卷烟入库量和打码量是否一致,出库量和扫码量是否一致,样品烟试制烟是否打码,原辅材料耗用是否与产量吻合,实地检查成品库库存卷烟,落实是否存在无码生产、无码备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运输环节的日常监管
(一)监管重点:发现处理无证运输、无证携带、违规邮寄卷烟等问题。
1.准运证、携带证办理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流程制证;
2.准运证的开具数量、实际销售出库卷烟数量、卷烟到货确认量是否一致;
3.携带证的开具数量和实际出库促销烟、试制烟数量(跨省携带应开据)是否一致;
(二)具体工作:
1.整理资料备查:海南红塔公司每月10日前整理好上月开具使用的准运证、携带证、出库报表、样品烟试制烟申领单等材料备查。
2.组织检查:
(1)省局组织检查组每半年对烟草专卖品运输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工商交易合同数量之外的出库卷烟的流向、运输渠道、准运证及携带证开具情况,落实是否存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无证运输、无证携带或违规邮寄的问题。
(2)省局组织检查组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对工业企业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查实,按照无证运输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销售环节的日常监管
(一)监管重点:发现处理违规开展促销问题。
1.工业企业在各地开展促销的方案是否得到审批;
2.是否存在超审批时间、超范围、超地域开展促销活动;
3.是否直接以烟向零售户开展宣传促销等情况;
(二)具体工作:
1.每季度末海南红塔公司要将在各地开展的促销活动方案、报批资料,促销用烟的采购、领用单据报表以及开具的准运证、携带证等资料整理备查。
2.检查:省局每半年对海南红塔公司营销部门检查一次,检查卷烟工业企业在各地开展促销的方案是否得到审批,是否存在超审批时间、超范围、超地域开展促销活动,是否直接以烟向零售户开展宣传促销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环节的日常监管
(一)监管重点:发现处理直接对外销售、提供废弃烟草专卖品等问题。
1.报废专卖品的处理方式有无违规行为;
2.报废烟草专卖品是否制定了责权分明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
3.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台帐是否建立,帐面库存与实际库存数量是否相符;
4.专卖品报废手续是否齐备;
5.接受单位有无资质资格;
(二)具体工作:
1.整理资料备查:海南红塔公司每月整理好当月各类废弃烟草专卖品形成、交接、存储、出库、销售、销毁的报表及相关单据资料备查。
2.日常监管工作:省局按国家局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对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1)对工业企业废弃烟草专卖品销毁要监销并留存监销记录。
(2)所有废弃烟草专卖品必须彻底毁形、不能用于卷烟生产才能出厂、出库。
(3)省局发现废弃烟草专卖品未彻底毁形就出厂、出库的问题,要求卷烟工业企业处理整改。
第二十八条 海南红塔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要求报备相关资料,每季度组织一次自查核实,及时发现处理相关问题,不断提高严格规范的自律能力。
第五章 培训、考核及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应会同法规部门每年对行业内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国家局有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会议、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营造全员抓严格规范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建立交流、研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经验、方法的平台,促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包括(考核工作流程规范见附件十三):
(一)省局每年对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市级局每半年对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的内容是:
1.对国家局、省局重点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2.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和工作标准的落实情况;
3.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4.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监管情况;
5.行业内卷烟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和检查情况;
6.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执行情况;
7.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情况;
8.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情况;
9.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情况;
10.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联系点建立和指导情况。
考核结果分别与市级局(公司)、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二)省局内管处每年对内管派驻办进行一次考核,内管派驻办每半年对县级局内管派驻组进行一次考核。
对内管派驻办、派驻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内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率、内管人员的履职情况、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情况、队伍建设情况、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考核结果通报所在单位,考核结果与内管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薪酬、选拔任用挂钩。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人员的考核由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别进行。省局内管处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内管派驻办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市级局派驻办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内管派驻办(除负责人外)和派驻组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其他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考核。
省局、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内管派驻人员的晋级晋档提出意见,由内管派驻人员所在单位落实;对工作业绩差、责任心不强、考核不达标的人员要调离内管岗位。
第三十一条 省局每半年向国家局,市级局每季度向省局,县级局每月向市级局报告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工作情况、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及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查出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路、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辖区内查获的案值在5万元以上或涉案卷烟数量在20万支以上的卷烟大要案件,要在立案后48小时内直接登录全国烟草专卖管理统计报表(MIS)系统,如实上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卷烟的品牌、数量、来源地和每条烟的32位条码信息。市级局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所涉卷烟品牌、数量报送省局内管处并抄录每条烟的32位条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局应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省局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所有产生的预警、排查出的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存储管理。市、县级局对每起线索的调查核实、整改处理的每个步骤都要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留存好纸质材料等相关证据。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报表等材料以及下级局上报的有关材料、监管过程形成的相关表格、文书、视听资料等每月整理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第三十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查出的内部违法违规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备案。省内各工商企业应制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控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