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制度

收录时间:2011-01-17

    为加强本县辖区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一、受理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我局办证管理员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证管理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办证管理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核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我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三、发放
   (一)我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二)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三)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我局内部审批表。
   (注:以上时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四、变更
    一、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五、延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六、注销
    一、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应当注销许可证。
    二、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我局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六、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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