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颁布时间:2008年收录时间:2008-04-10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三条  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中文汉字和英文印刷健康警语。警语内容分两组:
 
  第一组 :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 SMOKING REDUCES HEALTH 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 SMOKING EARLY IS GOOD FOR YOUR HEALTH
 
    第四条  健康警语必须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健康警语标识,同时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五条  健康警语应位于卷烟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语,背面使用对应英文警语。警语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底色(纹)。
 
    第六条 盒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条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
 
    第七条 健康警语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中文字体采用黑体字,英文采用Arial Narrow字体,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英文不得大于相应汉字。颜色采用与警语区域底色有一定差异的色组。
 
    第八条 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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