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生产合同制管理:迈出规范新步伐

——中国烟叶公司副总经理陈江华专访

2007-03-14来源:中国烟草作者:陈园媛
    记者:您好!请问行业为何要推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
 
    陈江华:推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是行业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同时,该条文还明确规定:“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作为生产烟草制品的主要原料和烟草专卖品,用途单一且需求量有限,因此烟叶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而烟叶生产计划的落实,最终就体现在与农民签订的种植收购合同上。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规定了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加上其具有的法律强制性,能有效规范烟叶生产、控制烟叶生产规模。
 
    推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是实践证明了的实现烟叶平稳发展的有效途径。行业推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以来,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作为落实种植计划的关键措施,有效地组织了烟叶生产,发挥了指导烟农生产的积极作用,维护了烟农的正当权益;保障了烟叶供需平衡,推进了流通秩序的逐步规范,是烟叶生产走向良性发展的基础;强化了烟草公司对烟农的服务,提高了实用技术到位率,烟叶质量不断改善,促进了烟叶乃至烟草行业的平稳发展。
 
    特别是1998年以来,围绕“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和“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国家局(总公司)和各产区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行烟叶生产合同制,各产区则层层认真分解、逐级严格落实国家计划,在生产环节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切实依合同种植、收购。也正因为如此,全国烟叶种植规模和收购总量基本稳定在国家计划以内,烟叶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实现了连续9年的平稳发展。
 
    记者:以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出台《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陈江华:以往,各烟草公司与烟农签订的合同是由产区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合同法》制定的。各地种植收购合同内容不一,格式多样,在执行合同的方式和管理监督方面差异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严肃性。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在贯彻落实合同制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产区在烟叶移栽以后才与烟农签订合同,丧失了合同对烟叶生产的组织、指导作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约定的种植面积、收购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同调整随意性较大,对烟草公司与烟农即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等等。上述问题和现象虽然不是主流,但在较大程度上削弱了推行烟叶生产合同管理的意义,既不利于稳定烟叶种植规模,也不利于维护烟农正当权益。因此,国家局在全面总结近年来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办法》。
 
    出台《暂行办法》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规范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推动烟叶工作以合同制为主线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烟叶工作点多面广,环节多、战线长,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烟叶工作秩序,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以合同管理为主线,严格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加工、调拨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既加强了专卖管理监督,又确保了烟叶合同的真实性、严肃性、合法性,有利于提高合同执行到位率和合同管理水平,从而实现烟叶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目标,是烟叶生产平稳持续发展的保证。
 
    记者:《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陈江华:国家局这次印发的《暂行办法》是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制定的。
 
    《暂行办法》分成“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合同格式、编码与主要内容”、“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罚则”等四部分。《暂行办法》针对的是烟叶产区各级烟草公司。为了促进各级烟草公司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其对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暂行办法》对烟叶产区各级烟草公司如何做好国家计划分解、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生产收购过程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记者:与以往国家局、总公司加强烟叶生产合同管理的要求相比,《暂行办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陈江华:总的说来,《暂行办法》统一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文本格式、编码方式、要约内容,规范了合同签订的主要流程,强化了合同管理与监督的要求,严肃了合同执行纪律。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主体更加明确。《暂行办法》是在行业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出台的,当前各产区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已基本取消,地市级公司成为市场经营主体,顺理成章地成为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主体。考虑到各地实际以及为了方便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地市级公司授权给其下属的县级烟草公司,由县级烟草公司与烟农签订合同。
 
    二是程序更加规范。《暂行办法》将合同签订程序分解为农户申请、资格审核、签订合同、建立档案等4个步骤,从程序上确保了合同签订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平等利益。
 
    三是内容更加完善。《暂行办法》及合同文本要求合同要注明烟叶类型,约定烟叶收购量(包括出口备货数量)、种植面积和株数、交售地点和时间,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公布烟叶收购价格与生产投入补贴,充分考虑到不同产区、不同烟叶类型的差异。
 
    四是要求更加严格。程序的规范,内容的完善,针对可能违反合同制管理的问题和行为,《暂行办法》每一部分都有明确的要求,还专门制定了第五章“罚则”,突出强调了合同的约束性和严肃性。
 
    记者: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陈江华:第一,《暂行办法》强调“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也是为了保护广大烟农的正当权益。各产区烟草公司应有大局观念和长远眼光,应把工作重心放在与烟农协调沟通上,下真功夫摸清烟农实际生产能力和烟叶实际单产水平,依据合理的单产签订合同,实现差异化管理,为烟农提供个性化服务,确保烟农获得正当收益。同时做好气象趋势预测分析及减灾降害体系建设工作,力争未雨绸缪,做到及时应对各种不利情况,确保烟叶平稳发展。
 
    如果确实是因为年景问题,造成烟叶丰产,烟草公司要按当年合同约定量收购烟叶,多余出来的烟叶则在来年1月1日后由烟草公司收购,并抵减来年国家计划。
 
    第二,《暂行办法》强调“合同必须在烟叶移栽前签订”,2002年开始,国家局就着重强调在移栽前签订合同,一来可以根据计划分解、合同签订情况,做好育苗、整地、物资准备等生产前期管理。二来可以督促产区烟草公司将合同制管理抓细、抓实,按合同约定面积组织移栽,避免无合同、超计划种植烟叶。
 
    第三,《暂行办法》强调“以合同为主线,加强烟叶生产过程管理”,即加强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包括烟叶种植、收购各环节)的控制与监管,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一方面,地市级和县级烟草公司要把加强合同监管作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等手段,及时监控本辖区合同签订过程与执行质量。另一方面,烟草专卖部门、整顿办、烟叶公司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合同监督,在育苗、移栽、收购等关键环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合同签订、执行质量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合同落到实处。
 
    记者:是否可以这么认为:作为行业法规,《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约束作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甲方”——各产区烟草公司的行为。而对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乙方”——广大烟农而言,《暂行办法》的有效执行就是对他们正当权益的有力保障?
 
    陈江华:是的。烟农是我国烟叶生产的基本主体,烟农的积极性最终决定烟叶生产规模和质量水平。因此,制定《暂行办法》是从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烟草、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出发的,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正当权益为宗旨的。
 
    一是明确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合同签订程序首先是农户申请,落实签订原则;三是在合同内容中约定烟叶交售地点和时间,方便烟农交售;四是在合同内容中公布收购价格和生产投入补贴政策,维护其知情权;五是界定双方责任,保证烟农的正当权益;六是公布上一级烟草专卖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以利于社会监督,方便烟农维权。另外,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罚则部分也有维护烟农权益的规定和要求。
 
    要特别指出的是,权利与责任对于合同双方而言是相互的。甲方的权利就是乙方的责任,反之亦然。因此,《暂行办法》对各产区烟草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和有效约束,也是对烟农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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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制管理”
 
    历史演进1998年以前,各烟叶产区在推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实践证明,合同制是落实种植面积、衔接产销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是有些地区也出现了无合同、超合同种植收购烟叶现象,且存在合同签订质量不高、内容过于简单、约束力不强等一些突出问题,由此也引发了教训惨痛的1997年全国性烟叶超种超收现象。
 
    为防止烟叶生产大起大落,1998年以后,国家局(总公司)从行业发展大局出发,突出强调合同制的重要性,陆续出台政策并采取措施,全面推行和不断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例如,1998年,国家局要求各省统一制定合同范本;2000年,国家局召开烟叶收购合同专题交流汇报会,提出“规范、全面、细致、严格”的合同签订要求;2001年,国家局提出全面推行烟叶生产收购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推进合同制落实;2002年,国家局提出 “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权责、完善提高”,作为推行烟叶生产合同制的指导方针;2006年,国家局印发了合同文本在部分产区试用,并在贵州遵义、陕西咸阳等地进行了电子合同的试点工作。
 
    而各产区也按照国家局、总公司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充实、丰富、完善和创新烟叶生产合同制的内容,将合同签订与烟叶生产信息化建设、烟农户籍化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合同制管理到位率逐步提升。多年来,富有成效的工作使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作为行业与烟农之间有法律保障的联系形式,已在烟叶产区深入人心。可以说,目前烟叶生产合同制管理在烟叶种植收购工作中正发挥着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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