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条例精神搞好烟业税开征工作

2006-08-17来源:红网-湖南日报作者:肖建生 汪琳 龙明选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明确规定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目前,已是烟叶的收购旺季,为了使各地更好地领会条例精神,贯彻执行好这一条例,搞好烟叶税的开征工作,本报记者于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地税局有关负责同志。
 
  谈到实施这一条例的重要性时,这位负责人说,《条例》的出台,既有利于解决烟叶农业特产税停止征收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还有利于保持我国烟叶税制的完整和对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减轻农民负担,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这主要是因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
 
  这位负责人在谈到烟叶税的纳税人的具体规定时说,为做到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的纳税人为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这位负责人指出,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的,因其违法收购行为受到查处后,所收购的烟叶不是被烟草公司直接收购,就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后卖给烟草公司,从有利于征管出发,依照《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烟叶,未被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发现查处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报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不能直接采取征税措施。
 
  当记者问到烟叶税的征税对象时,这位负责人说,《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是纳税人收购的烟叶,不管是烤烟,还是晾晒烟,都要依法征税。
 
  针对烟叶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其征收的烟叶税的计算依据为烟叶税收购金额,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计算支付的价款,以及纳税支付给烟叶销售方的各种价格补贴。价格补贴具有多样性,支付方式复杂,为了简化计算方法,便于各地统一执行和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烟叶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确定价外补贴,并计入收购金额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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