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从条例到法律的“两变三不变”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8-03-08来源:东方烟草网作者:王文华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作为一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烟草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请有关专家解读《烟叶税法》。

  由条例上升为法律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等多维度关系。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涉及多个维度,因而更加需要以高位阶的法律形式来规范和确认各方关系,从而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税收法定的路线图,其中对包括烟叶税在内的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具体安排,力争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

  2015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了烟叶税立法工作。201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烟叶税法》列为8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组织召开座谈会议、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反复修改,形成了《烟叶税法(草案)》。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和法工委都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并及时提出了修改完善草案的意见建议。

  随着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表决通过,《烟叶税暂行条例》正式上升为法律。

  《烟叶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后,第一个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税收法律的税收立法项目,《烟叶税法》的通过将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烟叶税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烟叶税法》,不仅有利于国家财税政策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烟农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障烟区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有利于保持烟草企业平稳发展。

  “三个不变” 实现烟叶税平稳过渡

  烟叶税立法是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一次成功实践。从内容上看,烟叶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适宜采取由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的方式。

  所谓“平移上升”,具体表现在《烟叶税法》与《烟叶税暂行条例》相比“三个不变”:一是指税制框架不变,纳税人、征税对象等与条例一致,体现了烟叶税的严肃性、长期性、固定性;二是法条数量不变,《烟叶税法》与《烟叶税暂行条例》均是10条;三是税率不变,为保证《烟叶税法》平稳实施,《烟叶税法》维持了现行20%的税率。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处理好与税制改革的关系。制定《烟叶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稳过渡,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等部门多次就规范税制要素等内容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大家认为,《烟叶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立法的基础是比较好的,保持现行税制框架,税率维持20%不变,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烟叶税制的规范、平稳、顺利开展。

  《烟叶税暂行条例》平稳过渡为《烟叶税法》,不仅以法律形式稳定了烟草企业的税负水平,为烟叶生产的宏观调控和烟叶库存压缩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更为重要的是,烟叶税立法保障了烟区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烟叶生产真正为烟农带去了新生活。

  全国551个种烟县中有185个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还有一部分属于省级扶贫县。烟叶税为地方税,收入一般归属县、乡两级政府。多数烟区经济发展滞后,经济结构和财源比较单一,烟叶税是县、乡两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促进烟叶产区经济发展、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和公共事业投入、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两大变化” 完善烟叶税税收制度

  烟叶生产过程中,烟草企业不仅向烟农支付烟叶收购价款,还为烟区基础设施建设、烟叶生产专用物资和专业化服务提供补贴。在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时,这类价外补贴统一按照收购价款的10%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烟叶税。按照固定比例征收,在制定全国统一比例或区间范围时缺乏实际依据,容易导致不同省份取得的价外补贴与承担的税负水平不匹配。此外,《烟叶税暂行条例》中纳税时点为按日计征,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纳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工作量。

  烟叶税立法阶段,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对烟叶税税收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表现在“两大变化”:一是计税依据由收购金额调整为实际支付价款总额,条例中的计税依据仅指收购价款,价外补贴的计税问题由专门文件规范,《烟叶税法》中将计税依据调整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涵盖了价外补贴;二是纳税时点由按日计征调整为按月计征,《烟叶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烟叶税法》中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

  《烟叶税法》相对于《烟叶税暂行条例》所做的调整,让烟叶税税制更加科学合理。为保障《烟叶税法》的平稳实施,后续国家局将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烟叶税征管办法和烟叶生产价外补贴计税办法等配套政策。

  随着《烟叶税法》的实施,烟叶税制将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烟叶税将为烟叶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护航,助推老少边穷地区烟农依托烟叶生产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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