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携带卷烟限量

2009-10-01来源:海峡烟草报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异地携带卷烟有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2008年1月11日,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通知》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烟草专卖局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以及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2009年7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异地超量携带卷烟事项的批复》(国烟办综〔2009〕280号),进一步明确了异地超量携带卷烟的有关处罚问题。《批复》明确指出,对于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要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异地携带卷烟在1万支(50条)以上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违法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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