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控制将牵涉到重大利益调整
2006-02-09来源:东方早报作者:邓聿文
2月6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首次会议在日内瓦开幕,来自世界113国的与会代表将在这次为期12天的大会上,对具体贯彻《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细节问题进行商讨。中国是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该公约。
世卫组织的研究表明,全球目前有烟民约13亿人,每年有近500万人因吸烟而死亡。各国为解决吸烟引发的健康问题,已“埋单”2000亿美元。对于中国来说,烟草也不仅仅与健康有关,它还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农业经济结构等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家,卷烟总产量占世界卷烟总产量的30%,烟草行业的利税则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上亿人口依靠烟业生存。
由于烟草为各国财政提供巨额税收,烟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以及烟民群体庞大等,目前世界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控烟存在一定难度。中国控烟除了这些共性因素外,其难处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烟草由国家专控,烟草种植、生产、销售均由政府专门机构控制,该机构是依照政府指令、职能分工而行使职权,鉴于烟草在财政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因此,至今在观念和政策上,烟草的经济作用与控烟利害之间,尚处于难以作出抉择的状态,往往存在分歧与冲突。
其次,中国的控烟法律体系还不完整,尤其是缺乏烟草危害控制法这一核心法律。目前,有关烟草控制的法律有《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烟草专卖法》等。这些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显得零散不全和模糊,特别是《烟草专卖法》,本是从方便烟草管理而制定的法律,作为控烟法,其条款笼统,执行操作困难,与法规目的不一致,实际上是不利于控烟的。从现在来看,要遏制烟草流行病对我国民众健康的严重威胁,最有效的控烟措施是制定国家烟草危害控制法。
第三,吸烟关乎个人的自由与权利问题。作为一个有判断力的成年人,在烟草公司履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告之任务后,如果他还去买烟,则不单纯是烟草公司的责任,更多的是自己的责任。因为这意味着他自愿地接受这种加害。对于个人的这种权利和自由,如果它没有妨碍到他人,则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去阻止,这是控烟难以完全深入的深层原因。
由此可见,中国控烟任重道远。尽管如此,我们必须要坚定地推进控烟。世卫组织提供的数字表明,中国近年每年为治疗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的费用已升至65亿美元。现全球每4个与烟草有关的死亡中,就有一个发生在中国。当然,根据中国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情况,控烟要稳妥地进行。
我们认为,首先应从完善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着手,控制烟草的有害影响。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规定,通过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严格限制在公共场所吸烟;加强现行控烟法规的执法力度,规范烟草生产经营行为,禁止和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资助行为,同时尽快出台烟草危害控制法。
在此基础上,着重抓青少年、妇女、医务人员以及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的控烟,尤其是对向18岁以下青少年销售香烟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运用价格手段调控烟草供求。有关研究表明,一包烟提价10%,可使香烟需求量在高收入国家减少约4%,在中低收人国家减少约8%。特别是青少年对烟草的价格敏感,大幅度提高烟税可减少青少年烟草消费量。另外,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做好对烟草行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及培训工作。
控烟难以毕其功于一役。中国的优势是政府既是烟草的生产营销管理者,又是控烟的提倡和支持者。如果控烟工作与烟草专管部门搞好协调合作,依法统一认识,扎实而稳妥地推进下去,那么,中国的控烟事业是能够顺利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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