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60年代,韩国在经济起飞过程中,出于集中配置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的考虑,有意识地在各行业扶持重点企业,形成独特的“财阀”制度。这些“财阀”企业为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带来了极少数企业高度垄断市场的弊端,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随着韩国经济模式由政府主导型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韩国政府推出一系列反垄断法规,规范公平交易行为,限制市场垄断,保证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韩国最早的价格垄断事件是1963年的“三粉事件”。当时少数大企业秘密建立价格同盟,将水泥、面粉和白糖这三种粉末状产品价格提高到政府公示价格的3倍至4倍以牟取暴利。
韩国政府利用限价、销售审批等行政手段治理这些问题的同时,认识到需要建立反垄断法律机制。但当时韩国刚刚开始进入高速增长期,政府对“效率”的关注超过对“公平”的关注,因此韩国第一部带有反垄断意义的立法——《关于稳定物价和公平交易的法律》直到1971年才出台。
1979年,韩国在经历了第二次石油危机后,发现限价等行政手段对抑制输入型通货膨胀的效果有限。随着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尝试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发展重点由发展速度逐步转向稳定,治理垄断问题成为当务之急。1980年12月31日,《关于管制垄断和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公平交易法》)出台,成为韩国反垄断的根本大法。
《公平交易法》对垄断企业进行了定义,禁止其滥用垄断地位,限制企业兼并形成垄断,禁止价格同盟和不公平交易等侵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为不断适应限制反垄断行为的需要,这部法律迄今已经经过了10次修改。
此外,韩国还制订了《转包法》(1984年)、《合同管制法》(1986年)、《价格联合一揽子清理法》(1999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2002年)、《连锁项目法》(2002年)等多项法规,对《公平交易法》不断进行完善和补充,对特定领域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在这些法律中,《转包法》是一部很有韩国特色的法律。韩国产业机构中大企业处于上游支配地位,中小企业处于下游被动地位,大企业在各种生产和服务转包过程中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操纵发包和转包价格,变相形成垄断。《转包法》针对这一现象,对转、发包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交易、欺诈等行为进行了限制,并制订了惩罚措施,有力地规范了转包市场。
韩国的反垄断不仅涉及经济垄断,还涉及行政垄断。由于仅仅依靠反垄断法律很难有效限制行政垄断,韩国政府积极引导了行业机制改革。对于涵盖铁路、航空、电力、公路、钢铁、通信、邮政、银行、人参和烟草等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韩国政府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民间和外部资本,逐步使其成为政府持股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促使其参与市场竞争。如韩国第一大钢铁公司浦项制铁曾经是国有企业,但目前已经成为外资占总股份70%的股份制企业。同时,为了实现公平竞争,政府废除了向国有企业优先进行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如果发现地方政府存在行政垄断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
此外,韩国政府还于1981年单独设立了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垄断和不公平交易问题进行统一管理,并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06年,该委员会查处各种不公平交易和垄断行为近3.5万件,对2.6万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纠正措施,收缴罚款1.23万亿韩元(约1014韩元兑换1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