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无烟立法出炉 市民在禁烟场所内吸烟个人最高罚100元

2013-10-24来源:新浪吉林

  烟草市场消息 2013年10月23日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长春市卫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减少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长春市公布了修改后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规定长春市内13类50多个公共场所列入禁烟范围,同时加大禁烟处罚力度,其中规定禁烟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对其最高罚1000元,烟草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罚款3万元。《办法》拟年底前实施。

  在《办法》中,主要突出了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保护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尤其是保护儿童,青少年,妇女和老年人等人群免受二手烟的危害,我们把“优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免受烟草烟雾危害”写入草案第四条,做为一项原则,目的在于我们高度重视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人群的健康权利,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让全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对他人健康造成的损害。同时,在《办法》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有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吸烟。另外,针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行为,设定了高额的罚款处罚。

  二是约束:针对重点职业人群在工作场所和社会的影响力,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习惯,以及易接触烟草并产生危害的严重程度等方面原因,在《办法》第十一条中,突破性地进行了重点约束,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应当做到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这是针对特定职业和特定身份的一条规定,使这些人面临着法律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使他们在心理和行为上,将承担着职业的、家庭的、法律的和社会的责任。另外,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和防止接触烟草等方面,也做了专项规定。

  三是控制:控制吸烟规定、措施和管理责任。在范围上,规定在所有公共场所的室内全面禁烟,不留过度场所和时间;在场所上,采取的是列举式,列举的十三类五十多种场所为禁烟场所。在管理上,采取“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即,卫生部门负责全市控烟工作和控烟场所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协助卫生部门,对自己管理、经营的场所以及自己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下级单位和社会经营场所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禁止吸烟或携带点燃烟卷的公共场所包括: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宾馆、旅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场所;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四是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按《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管理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劝阻、制止吸烟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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