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房客制假烟房东吃官司

2006-04-26来源:《青年报》作者:陈轶珺
  将自家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孰料出租屋成了假冒卷烟的地下加工厂,可房东仍对此隐瞒不报。案发后,房东被浦东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4月24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据悉,因房客在出租屋内违法,房东也吃官司的案件在上海市尚属首例。  

  出租房成假烟加工厂  

  去年6月,住在浦东三林镇闵家宅的陈玉兰家中走进了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自称姓林,表示要租陈家的房子生产皮鞋,双方商定,陈以每月500元的租金将房屋内第三层阁楼的三间房屋租给了林某。  

  此后,陈玉兰一直住在娘家,到了8月份,她才发现阁楼中有近10名小工在包装散支中华、红双喜、牡丹等品种的香烟。陈玉兰心中有些发毛,于是叫林某搬走。可林某硬是不搬,还送了些土特产给陈玉兰,陈便睁只眼闭只眼允许他们做下去。  

  此事在去年10月13日被人举报。当日上午,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会同工商、经侦在该制假窝点查获假冒中华、红双喜等卷烟及散支烟3550余条,各类假冒商标包装纸14万余张,予以查扣,价值近26万余元,制假者林某至今在逃。  

  房东隐瞒不报吃官司 

  在4月24日的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陈玉兰供认不讳。她的辩护律师指出,在这个案件中,陈玉兰的主观恶性较轻,她只是提供场地,并没有直接参与,实际上起的作用较小。而且陈玉兰以前没有任何前科。期望法庭能够参考以上因素,从轻量刑。  

  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根据200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判处陈玉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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