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草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

2006-04-21来源:重庆市局作者:侯平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近日,重庆市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要求行业所属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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