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级法院确立“帝豪”为驰名商标

2007-03-02来源:人民网
  2月27日,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昌卷烟总厂诉许昌某机电公司商标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帝豪”、“帝豪DIHAO及图形”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这是我省卷烟行业首例以法院判决形式认定的驰名商标。
 
  据许昌市工商局一名负责人介绍,法院判决形式认定是企业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途径之一,另一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方式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查认定。
 
  原告许昌卷烟总厂从1989年研发创立“帝豪”品牌,1993年开始使用“帝豪”商标,1994年6月1日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帝豪”、“帝豪DIHAO及图形”商标,为特定的书写体和图形,核准使用商品为生产卷烟。之后,原告又在奥地利、德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
 
  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帝豪”商标时有被他人侵犯使用权的现象。去年10月23日,许昌卷烟总厂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称许昌市某机电公司在其经销的商品外包装和服务中屡次使用“帝豪”商标,让消费者误认为其经销的产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某种联系,给帝豪集团造成了不良影响,请求法院认定“帝豪”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而被告认为,自己和原告分属于不同的行业,没有竞争关系,原告的注册商标只限于香烟等产品,并不包含机电产品,原告无权将其保护范围延伸至其他类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1994年获准注册“帝豪”、“帝豪DIHAO及图形”商标至今,一直不间断地使用该商标已达14年之久,且原告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使“帝豪”品牌有较高的声誉,为公众所熟知,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认定原告的“帝豪”、“帝豪DIHAO及图形”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因此,该商标应该得到跨行业保护。被告在其经销的机电、工具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模仿并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帝豪”、“帝豪DIHAO及图形”字体、图形,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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