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烟草公司法律缘何温和

2006-08-06来源:法制日报
  据报道,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日前拒绝恢复六年前安格尔集体诉讼案的赔偿判决,该项判决裁定美国5家大型烟草制造商高达1450亿美元的赔偿。法庭明确表示,对于作为被告的烟草公司,1450亿美元的赔偿无疑是过分的,将会给作为被告的烟草公司带来巨大的伤害。但同时,法庭恢复了对两起小范围诉讼的裁决,这两项裁决判定烟草公司要分别向两名烟草受害者赔偿290万美金和400万美金。

  针对这一判决,一名反烟草运动人士指出,此项判决对于反烟草运动是积极的,它为众多烟草受害者提起此类诉讼提供了一个更为简单的范例。

  目前,烟草诉讼是反吸烟运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纠纷。诉讼的主体包括烟草生产商、经销商、吸烟者,也包括与吸烟有关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美国、波兰、澳大利亚、挪威、俄罗斯、土耳其、爱尔兰等国都先后出现针对本国烟草公司的烟草诉讼案件,虽然有过一些成功的案例,但大多数国家都未能使原告如愿以偿。

  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起草之初,就把烟草的责任与赔偿问题列入了公约文本草案,提出了“烟草业应对过去、目前和今后由其制品在全世界造成的公共卫生危害负责”的指导原则,但由于责任和赔偿问题涉及到各国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各国的立法基础和司法体系,因此公约的责任与赔偿部分始终是历次谈判的焦点问题。同时,由于之前没有一个联合国公约强加了国际法的民事责任,一些反对者明确提出,公约中有关烟草赔偿与责任的条款违反了联合国的一贯做法,他们认为,过分限制烟草制造商会违反其国家法律。

  在此问题上,中国代表团也曾提出了完整慎重的提案,明确指出,必须考虑到现行国际法的可行性,不希望开一个不完整、不现实、不可行的先例。并明确表示,鉴于在国际司法和立法关系上,谈判的各代表团中有极大的不统一,如果公约必须有一个赔偿与责任的机制,它必须是简单、框架性的。制定中应强调加强国内法律规定。该提案得到了韩国、多美尼加、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的支持。

  最终通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业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的要求,但《公约》只是界定了框架任务和目标,对其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义务更多地落实在缔约方,国家的管辖作用更加凸显。

  烟草集体诉讼由于涉及到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受到了各国经济界的极大关注,作为支柱产业和纳税大户,可以说,烟草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其连锁效应更是不可估量。这也是对烟草公司赔偿诉讼难以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次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裁决使五大烟草公司逃脱了1450亿美元赔偿的厄运,他们的股票价格也因此大涨,万宝路公司的股价更是上涨了5.1%,成为当日道琼斯指数上涨最快的股票。美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此次裁决,可以说表明了国家在对待烟草赔偿问题上的一种矛盾心理,即在对待烟草集体诉讼方面的谨慎态度和对控制烟草危害的坚决态度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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