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分析

2005-12-05来源:东方烟草报作者:赵百东
   《公约》在历时四年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烟草生产大国与非烟草生产国的立场和分歧逐渐显现。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那些可能对各国主权、经济政策、立法基础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条款上。
 
    一、公众健康与烟草贸易哪个优先问题
 
    当控烟措施和贸易发生冲突时,是否应以公众健康优先,一直是谈判中争议很大的问题。欧盟、加拿大和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支持公众健康优先,而美、日等烟草出口大国坚持控烟措施不应该构成不正当的贸易歧视,因而表示反对。在谈判初期的文本中,曾把“公众健康优先”作为指导原则,但是由于意见分歧大,虽经反复磋商仍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在最终文本中,这一条被从指导原则部分去掉,将其列入序言部分,只强调公众健康优先的原则性。
 
    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问题
 
    控烟激进国家和利益团体,如加拿大、澳大利亚、亚洲多数国家、欧盟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全面禁止烟草制品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美国等少数国家则以与国内宪法以及宪法原则有冲突为理由表示了反对。这种观点的对立,在跨国界广告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谈判最后的结果是,将“全面禁止”改为“广泛禁止”,提出“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规定根据国家宪法以及宪法原则,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广泛禁止和逐步限制烟草制品广告、促销和赞助措施并存。
 
    三、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问题
 
    早期的《公约》文本对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规定得极为严格。加拿大以及欧盟的一些激进国家要求健康警语应占烟草制品包装盒或包装箱主要可见面积的25%或50%,还必须配上图片警示。由于对包装与标签的限制规定直接关系到烟草业的现实利益,因此烟草大国多主张《公约》的规定应尽可能宽泛灵活,不应规定健康警语占包装表面的具体面积。但绝大多数国家坚持强硬立场,要求从严,不得有例外。经反复磋商,妥协的结果是:《公约》生效后3年内,根据国家法律,确保健康警语面积“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警语“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由于增加了“根据其本国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的规定,烟草生产大国均表示同意接受。
 
    四、履约财政资源问题
 
    为了有效履行《公约》,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普遍要求发达国家提供经济援助,设立一个全球性的多边基金,用于帮助减轻经济较不发达国家因实施控烟措施而增加的经济负担。而发达国家则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应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控烟活动,或坚持基金只能是自愿捐款的原则。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坚决反对设立控烟全球基金,主张控烟是各缔约方本国的责任,都应该尽可能自己寻求相应的财政资源。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东南亚、太平洋岛国等则强调发达国家对控烟提供财政支持的重要性,建议通过设立全球基金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控烟工作。谈判的结果是:《公约》只强调财政资源的重要性,对于建立自愿全球基金则留待缔约方会议或通过制定议定书加以解决。
 
    五、烟草消费所引起的责任问题
 
    是否应在《公约》中规定烟草业对由吸烟导致的健康损害负有责任并进行赔偿,不仅涉及各国的经济利益,更直接关系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十分复杂而敏感,因此受到高度关注。控烟激进国家坚持《公约》文本应该对此进行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在会议最后阶段提出了在《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启动相关国际规则和程序的谈判要求,而美、日等烟草大国则坚决反对。经过艰苦的谈判,《公约》最终文本中只规定:“各缔约方应考虑必要时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宜时包括赔偿(第19.1条)”,“各缔约方应酌情并经相互同意,在国家法规、政策、法律惯例及适用的现有条约安排的限度内,按照《公约》在与民事和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程序方面相互提供协助(第19.3条)”,以及“如可能,缔约方会议可在初期阶段结合有关国际论坛正在开展的工作,审议与责任有关的问题,包括国际上对这些问题的适当做法和适宜手段,以便根据本条规定应要求支持各缔约方开展立法和其他活动(第19.5条)”。
 
    六、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问题
 
    各国对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基本形成共识,只是在一些具体措施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出于对不同集团、不同国家的利益考虑。如关于没收的假冒、走私卷烟产品处理问题,非洲多数国家坚持全部销毁,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则认为应该区分二者的不同,分别对待。我国提出的应根据各国法律处理没收产品问题,以及应实行许可证管理等意见均被采纳。关于在对非法贸易的调查、起诉方面,我国强调的应该以遵守各国法律为基础,也在《公约》最终文本中得到了体现。
 
    七、《公约》保留问题
 
   《公约》保留问题的谈判是在最后阶段进行的,尽管各国都尽了最大的努力,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美国要求《公约》应该允许保留,并列举大量事例表明保留的必要性,得到了少数国家的支持。但是,大多数国家考虑到《公约》文本较为平衡,因此谈判结果是《公约》不应有保留。
    除上述焦点问题外,在前几轮的谈判中,“取消对烟草业的补贴”、“统一税率”等曾一度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但是随着谈判的进行,这些问题逐步得到了弱化,最终文本中没有提及。另外,“环境保护”和“免税烟”等问题在最终文本中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描述。
我国政府代表团根据国家确定的谈判原则,在涉及国家主权、法律基础、经济政策等重大问题上坚持不妥协,在一些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等问题上则采取适度灵活的方法,支持大多数国家的立场。谈判过程中,代表团多次明确表示,中国政府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在控烟方面的努力,希望如期完成制定《公约》的谈判工作。在具体条款的谈判中,通过代表团的努力,有关建议在诸如“责任”以及“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等条款中均得到了体现。
 
    总而言之,由于国家情况各不相同,发展阶段存在差异,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对于焦点问题要形成一致意见难度很大,各方在力求达成协商一致的过程中谈得十分艰难。谈判的最终结果是:《公约》文本由最初的激进和严厉,趋向务实和宽泛。一些谈判初期阶段文本中语气强硬的词,如“应”、“必须”等则被一些语气较为缓和的词如“可”、“酌情”、“宜”、“适当时”等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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