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的价税政策利于控烟

2005-11-30来源:摘自东方烟草报作者:郝和国
   《公约》第六条“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明确提出要通过价格和税收措施来减少烟草需求。从我国现行的烟草税收征管体制来看,这一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烟草需求产生影响。我国作为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过程中,如果能合理调整价税政策,将有利于我国控烟工作的开展。

    一、我国现行的烟草税收政策和征管体制

    烟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体制。1998年,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烟叶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卷烟销售,国务院决定调整烟叶、卷烟的价格和税收政策,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卷烟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一是取消各种形式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各级政府目前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适当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下达。二是在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降低了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将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并按调整后的烟叶价格计征。三是按照我国的财税分配体制,烟叶农业特产税是地方税。烟叶农业特产税由烟叶收购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也归收购所在地地方政府所有。
    卷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体制。2001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决定对卷烟税制进行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实行新的税收政策,即:实行从量与从价结合的征税方式,按量每箱(50000支)卷烟征收150元的定额消费税;从价计征的依据是卷烟企业与烟草商业在全国烟草交易中心或各省交易会的公开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50元/条(含50元)以上的卷烟是45%的消费税,50元/条以下的卷烟是30%的消费税。另外,对进口卷烟,按照我国的关税税率和现行的国内卷烟制品税收制度,由海关代征代收。

    二、提高烟草制品税率可能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人口结构中农民占有主体地位,农民和城市低收入卷烟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主要是三、四、五类卷烟,这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这个巨大的市场空间,如果我们正常的渠道不能保证生产和供应,必然为非法卷烟、假冒卷烟等提供生存环境。对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具体说来,首先,提高烟草制品税率会影响烟草企业的积累,导致企业科技进步投入减少,延缓降焦减害目标的实现。其次,容易引起走私。从国际社会看,实行重税的国家,走私严重,合法的产销受到影响,政府管理的成本也同样增加。从卷烟市场上看,外烟的数量、品牌并不少,提高烟草制品税率有可能增加吸食外烟的烟民数量。第三,容易引起消费转移,转移到吸食自制烟草和非法烟草。

    三、合理调整价税政策利于控烟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控烟成为一种潮流。我国政府在控烟方面也一直在积极地努力,如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制度,限制烟草的任意生产和流通;对卷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不断降低卷烟危害;关停消耗高、工艺差、危害高的小烟厂,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打击假冒卷烟;以及限制烟草广告,禁止向青少年出售卷烟等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消费。
    通过价税政策的调整来减少烟草需求是《公约》的一个目标,从各国对烟草的实行政策来看,普遍实行的是高税高价政策。我国作为缔约国,理应恪守《公约》,对价税政策作出合理调整,顺应国际控烟潮流。自从1982年实行专卖制度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地利用价税政策推动控烟工作的开展。例如,1992年放开卷烟出厂价格,同年为了解决卷烟企业严重亏损问题将卷烟产品税率下调8个百分点;在所有烟草企业实行统一的税率政策的同时,国家给重要的烟草企业出台以税还贷政策;1994年到2000年,国家为了支持国有烟草企业特别是重点国有烟草企业而实行技术改造补贴和亏损补贴政策;2001年以后出台的烟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补助政策和低档卷烟补贴政策;卷烟计税价格对重点企业的倾斜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使烟草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得到提高,各项经济指标符合社会进步的标准,卷烟有害成分不断降低,同时也逐步淘汰工艺落后、能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卷烟有害成分高的中小卷烟企业,使卷烟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有效地控制了卷烟生产。

    四、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调整价税政策

    从长远考虑,建议税收政策调整与财政分配制度改革配套进行,改变目前卷烟消费税与财政基数挂钩的办法,参照欧盟国家对卷烟消费税的财政分配体制,即消费税全部归中央,不与地方财政基数有任何联系。也可参照美国、加拿大对卷烟消费税的财政分配制度,对卷烟消费税实行明确的分税制,调整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对卷烟生产行为征税,地方政府对销售行为征税。如能按彻底的分税制的财税分配体制设计卷烟税收制度,预计提高卷烟税负是可行的。
 
国内外卷烟税收分配政策的比较
中国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卷烟消费税全部归中央财政,卷烟增值税75%归中央,同时,由于大多数卷烟企业是中央企业,因此中央卷烟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政府。进口烟草及制品的关税为中央税。
美国
对卷烟实行分税制。中央(联邦)政府以生产者在生产的出厂环节按产量征收中央消费税,州政府对烟草制品批发商征收州政府消费税,采用印花税方式征税。
加拿大
对卷烟实行分税制。中央消费税是在出厂环节向生产者征收消费税,省政府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取得本省许可证的批发商,消费税税率各省不同。此外,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包括烟草制品在内的几乎所有的零售商品还征收销售税。
德国
烟草消费税归中央政府。欧盟各国按照欧盟制定的法律框架统一执行指令,联邦消费税由各国联邦海关负责征收。烟草制品消费税全部归联邦政府。联邦海关规定,烟草制品联邦消费税税负水平最低不得低于零售价格的55%。
日本
对卷烟实行分税制。中央征收国税,地方政府征收地方税。
                                     
 
相关链接
  
    《公约》第六条: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
    1.各缔约方承认价格和税收措施是减少各阶层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
    2.在不损害各缔约方决定和制定其税收政策的主权时,每一缔约方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并酌情采取或维持可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
    (a)对烟草制品实施税收政策并在适宜时实施价格政策,以促进旨在减少烟草消费的卫生目标;
    (b)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国际旅行者销售和/或由其进口免除国内税和关税的烟草制品。
    3.各缔约方应根据第21条在向缔约方会议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提供烟草制品税率及烟草消费趋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