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研究

2005-09-11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作者:赵百东
    I.   历史回顾、制定过程和主要目的
    1.对“吸烟与健康”问题的早期认识
    1950年5月27日,美国科学家雷闻(Morton Levin)在《美国医学会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第一次将吸烟与肺癌联系起来。在同一期上发表的还有温德尔(Ernst L.Wynder)和格兰姆(Evarts A.Graham)的研究论文,表明在受调查的684例肺癌患者中,96.5%的是吸烟较多和吸烟很多的人。
    1952年12月13日,英国科学家杜乐(Richard Doll)和希尔(Bradford Hill)在《不列颠医学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指出重度吸烟者得肺癌的几率是非吸烟者的50倍。英国卫生部癌症顾问委员会表示,这一研究结果只是表明了吸烟与肺癌是有联系的,而不是致病原因,因此建议政府不采取措施。
    1964年1月11日,美国发表长达387页的报告,题为   “吸烟与健康:咨询委员会向公共健康服务首席外科医生的报告”,进一步将吸烟和肺癌联系在一起.
    1965年,英国伦敦皇家内科医学院的科学家发表论文,对每日吸烟数量和肺癌发病率以及死亡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以上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有关对“吸烟与健康”研究起到开创性作用的人以及他们所做的研究工作。美国科学家温德尔也被认为是第一个通过动物实验,而非流行病学调查证明“烟草致癌”的人。然而,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最先发现“烟草致癌”的是中国科学家吕富华。
    吕富华1933-1936年留学德国,在佛莱堡(Freiburg)大学期间,首次以实验证明烟草焦油对家兔的致癌性,其论文《关于家兔涂布烟草焦油致癌的研究》于1934年发表在德国的《法兰克福病理学》杂志上。吕富华是我国著名的药理学家,国家二级教授,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在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的“吸烟与健康”研究发展很快,到1970年,关于“吸烟与健康”的论文就有14500多篇,而从1970年到2000年的30年间,超过10万篇论文被发表,研究向更高水平发展。在大量的研究论文中,美国科学家霍夫曼等发表的关于卷烟烟气有害成分的分析的论文中关于有害成分的确定,即著名的霍夫曼清单,对当今降低卷烟有害成分的研究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
    2.世界卫生组织在烟草控制中的作用
    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07年成立于巴黎的国际公共卫生局和1920年成立于日內瓦的国际联盟卫生组织。1946年7月,64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8年4月7日,该法得到26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后生效,世界卫生组织宣告成立。每年的4月7日也就成为全球性的“世界卫生日”。同年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內瓦召开的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內瓦。  
    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准的健康。該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为“身体、精神及社会生活中的完美状态”。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培训;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截至到2003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共有192个成员国。
    世界卫生大会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审议总干事的工作报告、规划预算、接纳新会员国和讨论其他重要议题。执委会是世界卫生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大会的决议、政策和委托的任务,它由32位有资格的卫生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每位成员均由其所在的成员国选派,由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君子协定,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必然的执委会成员国,但席位第三年后轮空一年。常设机构秘书处下设非洲、美洲、欧洲、东地中海、东南亚、西太平洋6个地区办事处。现任总干事李钟郁(韩国人)于2003年7月20日就职,任期5年。  
    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中国和巴西代表在参加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联合国于旧金山召开的关于国际组织问题的大会上,提交的“建立一个国际性卫生组织的宣言”,为创建世界卫生组织奠定了基础。1972年5月10日,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合法席位。此后,中国出席该组织历届大会和地区委员会会议,被选为执委会委员,并与该组织签定了关于卫生技术合作的备忘录和基本协议。1981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驻华代表处。
    世界卫生组织主要出版物有:《世界卫生组织月报》,每年6期,英、法、阿、俄文;《疫情周报》,英、法文;《世界卫生统计》,季刊,英、法、中、阿拉伯、俄、西文;《世界卫生》,月刊,英、法、俄、西、德、葡、阿拉伯文。
    世界卫生组织从1969年开始致力于推动全球范围的控烟工作,当时,该组织下属的泛美卫生组织指导委员会/美洲区域委员会及欧洲区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控制吸烟的决议。1970年5月,第23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23.32号决议,首次较为全面地提出了控烟的一些具体措施,如要求所有大会及委员会会议的参与者不得在会议室内吸烟;所有成员国注意关于限制吸烟的报告;探讨劝阻青年人吸烟的教育方法;联合世界粮农组织着手研究烟草种植国家中的作物替代等问题。
    之后,世界卫生大会陆续就烟草控制问题通过了多项决议。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几乎每年的世界卫生大会都有关于控烟工作的决议,反映出世界卫生组织对烟草控制的高度重视。有关烟草控制的决议的内容也从开始时的鼓励和支持有关烟草问题的研究,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逐步演变到建议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卫生、教育、宣传以及与其它有关机构密切协作,采取综合手段,包括采取教育、限制和立法方面的措施,辅之以有关的税收和价格政策,限制烟草的使用等。
    如在1976年的第29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首次提出了被动吸烟问题,并在通过的WHA29.55号决议中,明确提出开始考虑采取可行的措施。在1978年的第31届世界卫生大会决议中,WHO敦请各成员国尽可能限制各种形式促进吸烟的宣传,并要求总干事考虑尽早把控烟作为世界卫生日的口号。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卫生日”发起了戒烟运动,提出“要吸烟还是要健康,由你选择!”的口号,并把1980年定为国际反吸烟运动年。1988年4月7日是世界卫生组织成立4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成为第一个“世界无烟日”。在以后的每个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组织都向全球发行专题材料,提供控烟的基本信息和建议。从1989年起,“世界无烟日”改为5月31日。到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所有成员国都在每年的5月31日举行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
    在1986年第39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WHA39.14号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进一步向各成员国提出了九点具体的行动建议,并通过各区域办事处不断敦促和协助成员国付诸实施。同时它还向各成员国控烟机构提供诸如确立国家控烟政策或规划,收集和散发资料,促进健康教育,以及开展咨询等服务。对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许多国家作出积极响应,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干预活动。
    1995年5月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首次提出了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设想,1996年5月,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49.17号决议,正式决定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998年5月,第51届世界卫生大会选举布伦特兰为总干事,同年7月走马上任,提出无烟倡议行动(Tobacco Free Initiative,TFI),作为其任期内两大重点项目之一,并将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任期目标,《公约》的制定进入实质性阶段。
    1999年第5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52.18号决议,决定着手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同时决定将成立由所有成员国参加的政府间谈判机构及框架公约工作组。
    1999年10月25日至29日,来自109个国家的代表团聚集日内瓦,参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中国派出了由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等部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会议确定了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并通过了向世界卫生组织执行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草案。当时计划于2000年5月后开始政府间谈判,2003年完成《公约》的制定工作。
    2000年5月,第53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53.16号决议,支持《公约》的制定,决定开始政府间谈判。2000年10月,政府间谈判正式开始。2003年3月1日,历时4年共6轮的政府间谈判结束,《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制定工作宣告完成。以下是有关《公约》制定的简要大事记:
    1996年5月,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49.17号决议,提出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1998年5月,第51届世界卫生大会选举布伦特兰为总干事,她同年7月走马上任,《公约》的制定进入实质性阶段。
    1999年5月,第52届世界卫生大会WHA52.18号决议,授权世界卫生组织启动《公约》制定工作。
    1999年10月,《公约》第1次工作组会议召开,开始起草最初草案。
    2000年3月,《公约》第2次工作组会议召开,对最初草案进行修改。
    2000年5月,第53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53.16号决议,支持《公约》的制定,决定开始政府间谈判。
    2000年10月,《公约》听证会举行,政府间谈判机构第1次会议召开。
    2001年5月,第5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54.18号决议,强调烟草控制过程中的透明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2次会议召开。
    2001年11月,政府间谈判机构第3次会议召开。
    2002年3月,政府间谈判机构第4次会议召开。
    2002年7月,第一份较为完整的《公约》文本出台并在网上公开。
    2002年8月,非法烟草贸易国际问题会议在纽约召开。
    2002年10月,政府间谈判机构第5次会议召开。
    2003年1月,新的《公约》文本公开。
    2003年2月,政府间谈判机构第6次会议召开,《公约》文本最终确定。
    2003年5月,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56.1号决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获得通过。
    3.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遵循的原则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其《组织法》第19条所规定的权力来促成的、由各成员国以国际协定方式达成的烟草控制的国际间法律文件,它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的多边协议,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公约原文)。全面了解《公约》的主要内容,必须先了解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公约》的初衷和所遵循的原则。
    3.1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世界卫生组织始终坚持应该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烟草公司及烟草公司代理商所进行的烟草广告和促销活动。并举例说,万宝路的广告是一个成功的典范,也正是由于这则广告,使得菲里普.莫利斯从一个不起眼的烟草生产商成为世界最大的烟草公司。跨国烟草公司就是利用烟草广告使卷烟在世界广泛传播,并且在许多国家利用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开展广告宣传。许多非政府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政府早已认识到,阻止儿童及青少年吸烟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表明,在美国以及其他富裕国家中,有80%的吸烟者是从十几岁就开始吸烟的,而且在一些经济较不发达国家,开始吸烟的年龄还在下降。在美国有关烟草诉讼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菲里普.莫利斯内部文件中,“万宝路男人”广告的设计者的目的就是“吸引年轻消费市场的幻想”。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为了阻止烟草的传播,减少当代和后代吸烟者人数,必须禁止烟草广告、促销以及一切形式的赞助活动。必须作到:禁止使用诸如“万宝路男人”之类的广告形象和主题;禁止在年轻人较容易接触到的媒体上做烟草广告,这些媒体包括路边广告牌、电视、广播等;禁止对一些有大量年轻人参加的群体活动的赞助,如音乐会、体育比赛等;禁止在年轻人使用的日用品上面推广烟草品牌、企业徽标,这些日用品包括如衣服、饰物、玩具等;禁止免费分发卷烟样品。
    3.2消除烟草公司的政治影响。世界卫生组织强调,与烟草利益相关者不得参与有关烟草和健康的立法活动。政府应拒绝来自烟草业的资助,政府官员和烟草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应该透明。烟草公司应公开其用于政治赞助的所有开支。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跨国烟草公司一贯利用其政治影响对烟草控制的立法进行削弱,指出有必要限制烟草公司在国家和全球健康政策制定中所施加的强有力影响。在限制烟草公司活动的同时,世界卫生组织还要求限制烟草公司的附属公司进行有关游说和政治赞助。如菲里普.莫利斯通过卡夫食品,对国内和国际政策施加影响。
    世界卫生组织强调《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应该鼓励和支持鉴别以及公开烟草公司通过第三方利益团体对有关政策制定施加影响,并敦促缔约方对烟草公司在本国开展的影响国家政策制定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查,公开调查结果。世界卫生组织应该制定在发展中国家限制烟草业进行政治活动的有关措施,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3对烟草实行非正常贸易措施。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由于卷烟产品能够使人产生依赖性,因此适合于一般产品的贸易措施不应该适合于烟草产品,并希望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中,将烟草排除在外。
    世界卫生组织主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应该保护国家以及国际烟草控制措施,而不能因正常贸易协定和出口政策的使之受到削弱。对烟草应该采取国际上类似于环境污染物,如有毒废弃物、农药等的管理措施,该类物质的运输应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管制,如控制危险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的《巴塞尔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由于跨国烟草公司为了扩大国外市场占有率,纷纷增加在别国的投资,如亚洲国家和东欧国家,因此这种境外投资活动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3.4实行信息全面公开。世界卫生组织坚持认为,所有人都有权获得有关烟草制品依赖性和其有害性的全部信息,烟草公司及其代理商有义务表明其一切业务活动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希望《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能够类似于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一样,对一些可能给环境带来变化的生物体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生物多样性公约》在第19条“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中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直接或要求其管辖下提供以上第3款所指生物体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将该缔约国在处理这种生物体方面规定的使用和安全条例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有关该生物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些生物体的缔约国。”
    对于烟草产品,世界卫生组织强调烟草公司必须承认烟草的依赖性和有害性,并且停止带有欺骗嫌疑的营销、推广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往往使烟草和自由联系起来,而淡化了吸烟危害。
    因此《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应要求烟草公司提供全面的信息披露,而主权国家应该负起保护其公民的责任来。  
    3.5允许国家采取强有力措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任何协调一致的措施必须采用最严格的标准,这些措施对于主权国家和区域组织来说应该是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引用了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即:“本公约之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下列规定中,对儿童权利之实现有更大贡献之条款规定:一、签约国之法令。二、在签约国具有效力之国际法。”
    最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第2条第1款中明确指出:“鼓励各缔约方实施本公约及其议定书要求之外的其他措施,这些文书不应阻碍缔约方实行符合其规定并符合国际法的更加严格的要求。”
    3.6烟草公司应对产品的危害负责。责任问题属于国际民法和刑法的范畴,世界卫生组织坚持烟草公司应该对其产品过去、现在和未来所造成的危害负责。类似的公约有1991年的关于禁止危险废物输入非洲及管制其在非洲以内越界移动的《巴马科公约》,其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严格追究危险废物制造者的一项和多项无限责任。”
    3.7国际间应加强合作并为烟草控制提供财政支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应该保证所有缔约国具有监督和执行公约条文的能力,因此要求所有缔约方都应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世界卫生组织希望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办事机构之间应建立健全完整的合作机制。同时,公约还应建立必要的财政机制,以帮助部分国家有效地执行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为了加强发展中国家烟草控制措施的执行,防止烟草公司资助所谓的“劝阻青少年吸烟计划”,财政的支持尤为重要。
    3.8支持转产。主权国家应支持烟草种植和卷烟生产,以及与其相关产业的转向更加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产业的生产。为了保护烟草种植者、工人、儿童,保护环境,主权国家和烟草公司都有义务采取行动,确保转产的进行。对于那些在转产方面有实际困难的国家,公约应该提供所需要的帮助。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烟草公司及其代理商经常制造一些关于转产会造成烟草从业人员经济损失的宣传,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世界卫生组织承认,做好烟草从业人员的转产工作需要认真的计划和合理的资源分配。最终实现的转产,应该有利于保护环境。同时,也应该关注烟草业中存在的童工问题。
    3.9公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工作至关重要。主权国家,尤其是具有跨国烟草公司的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应该对烟草公司的贸易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包括广告促销、政治赞助和游说、合资办厂、企业购并、公司税利、与走私活动的联系、对公共卫生政策的干预以及对烟草制品的依赖性和有害性的不正确宣传等。
    国家的监督职责在很多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199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4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中规定:“各国应在符合其他国家权利的情形下,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力直接或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各国特别应不断监视其所准许或从事的任何活动的影响,以便确定这些活动是否可能污染海洋环境。”同样,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的发表的“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各国有责任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对他国或者非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造成破坏。”
    对于烟草公司针对年轻人的促销活动,儿童权利委员会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加以制止。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其所属企业和贸易伙伴工作人员不能参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咨询组织以及相关公约执行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强调,《公约》必须具有强的约束力,同时还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对执行公约不利的处罚措施。
    II.主要内容、对烟草业的影响和需采取的措施
    1.《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主要内容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共有11部分,38条,约14,000字。内容包括:序言、术语的使用、公约的目标、指导原则和一般义务、烟草控制的具体义务(减少需求和减少供应)、保护环境、与责任有关的问题、科学和技术合作及信息通报、机构安排和财政资源、争端解决、公约的发展等条款。其中与烟草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内容有:
    1.1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第11条)。《公约》强调大而醒目的健康警语的必要性,要求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年内使健康警语的面积不应少于主要可见部分的30%,且这些健康警语应该使用本国主要语言,并且可轮换使用。《公约》没有强调健康警语必须采取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禁止卷烟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使用具有误导性的描述性词语,如“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卫生界一直强调这样的词语可能使消费者对卷烟产品的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属于虚假、误导和欺骗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使消费者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
    1.2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13条)。《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对于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源自其领土并具有跨国影响的广告、促销和赞助。同时,《公约》还要求各缔约方应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界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适当措施。
    1.3责任问题(第19条)。世界卫生组织始终坚持法律诉讼是烟草控制的重要策略,《公约》承认与责任相关的事项是烟草综合控制的重要部分。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就本公约涉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诉讼相互提供协助。
    1.4被动吸烟(第8条)。为了保护非吸烟者,《公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非吸烟者避免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1.5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第15条)。《公约》要求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包括在产品包装上明确表明原产国、最终目的地等信息的有关措施,协助有关当局进行跟踪和追踪。各缔约方应加强有关区域和国际间在调查、起诉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合作,以便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1.6税收和免税烟问题(第6条)。《公约》指出,各缔约方承认价格和税收措施是减少各阶层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并要求在不损害各缔约方决定和制定其税收政策的主权时,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
    对于免税烟,公约表示,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国际旅行者销售和(或)由其进口免除国内税和关税的烟草制品。
    1.7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披露(第9条和第10条)。关于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公约》指出,缔约方会议应与有关国际机构协商提出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指南以及这些成分和释放物的管制指南。
    关于烟草制品成分披露,《公约》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要求烟草制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
    1.8财政资源(第26条)。《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应酌情促进利用双边、区域、次区域和其他多边渠道,为制定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的多部门综合烟草控制规划提供资金。为实现其规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宜筹集和利用一切可用于烟草控制活动的潜在的和现有的,无论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财政、技术或其他资源,以使所有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受益。
    1.9   其他承诺。除上述条款外,《公约》还在相关条款作了如下承诺:
    每一缔约方设立或加强并资助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构或联络点(第5条);
    将诊断和治疗烟草依赖及对戒烟提供的咨询服务纳入国家卫生和教育规划、计划和战略(第14条);
    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以及禁止或促使禁止向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免费分发烟草制品(第16条);
    促进非政府组织在制定和实施部门间烟草控制规划和战略方面的意识和参与(第12条);
    公约的管理,由缔约方会议完成。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应由世界卫生组织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缔约方会议应定期审评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和做出促进公约有效实施的必要决定,并通过议定书、附件及对公约的修正案,以及设立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所需的附属机构等(第23条);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第30条);
    公约应自第40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第36条)。  
    2.《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中国烟草行业影响的主要方面
    2003年5月20日,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讨论通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当天的会议上,有45个国家和5个非政府组织分别就《公约》问题作了发言,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WHA56.1号决议。5月21日参加会议的192个成员国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使这一天成为烟草控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
    《公约》的签署工作于2003年6月16日开始,截止11月12日,共有包括巴西、法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在内的7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挪威、马耳他、菲济三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德国于10月24日签署了《公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国政府已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了《公约》,成为第77个签署公约的国家。按照程序,预计《公约》很可能在2004年上半年生效。未来《公约》的实施必将对烟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2.1对我国烟草经济的发展,以及烟草行业对我国国民经济贡献的影响。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烟草行业每年上缴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财政积累十分重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烟草行业在增加国家财政积累、解决众多人口就业、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满足3亿多烟民消费从而拉动整个消费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烟草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从烟叶种植、收购、加工、储运到卷烟生产、销售,以及科研、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同时,还带动了包括烟草机械、烟用丝束、香精香料、各类纸张及烟标印刷等辅助材料加工在内的相关产业。烟叶和卷烟的生产、销售涉及到近500万农户和近400万零售商户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全国有四、五千万人口的就业及经济生活与烟草业密切相关。2002年,烟草行业共实现工商税利1400多亿元。我国烟草种植大多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少数民族聚居的经济欠发达省份,每年约有60%左右的烟叶产自云南、贵州、四川等西部地区,平均每亩收益约1000元,烟叶收入一般占烟农家庭收入的80%左右,目前的烟粮比价还比较高,一般为8:1。同时,烟叶农特税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烟叶产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已把种植烟叶作为增加农民和地方收入、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手段。如果用粮食作物替代烟草,农民的收入将大幅度下降,返贫现象就会发生,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2对卷烟工艺、产品开发、包装设计,以及产品推广和销售的影响。《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对缔约国所规定的具体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即“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和“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这两个部分加上“与责任有关的问题”部分,构成《公约》的核心内容。
    首先,从卷烟工艺和产品开发的角度分析,《公约》对如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人们对“吸烟与健康”问题认识的提高,自身健康意识的增强,在广大卷烟消费者尚不能完全戒烟的情况下,对较低危害卷烟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推动卷烟消费向着高质量、低危害的方向发展。近年来,世界烟草业已经在这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我国烟草行业更是如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进行的降焦减害研究和推广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卷烟生产技术的提高,实现了卷烟生产技术上的跨越式发展。但是,应该认识到,卷烟降焦减害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只要“吸烟与健康”这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存在,那么卷烟降焦减害这一过程就会继续进行。《公约》中有关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的规定,对烟草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卷烟市场对外烟的限制逐步减少,国产卷烟与进口卷烟的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其次,从卷烟包装设计的角度分析,《公约》使以往通过改进产品包装,突出品牌特点,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吸引消费者的目的的做法变得困难。《公约》规定,“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标注如‘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以免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同时还规定,标注的健康警语“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并且“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实施该项措施的结果,是使卷烟商标受到破坏,致使不同的卷烟品牌外观相似,不利于消费者辨别,最终结果是名牌产品的成长受到制约。更为严重的是,大而醒目的健康警语与我国传统文化格格不入,一些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的卷烟消费必然会受到影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我国烟草业在做大做强品牌方面的努力以及已经取得的部分成果,从而削弱我国卷烟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也相应地削弱我国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实力。
    第三,从卷烟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的角度分析,《公约》几乎将卷烟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业已存在,并且已经十分有限的沟通渠道堵死,使高品质、低危害的产品以及相关信息难以到达消费者。“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整个《公约》谈判过程中争论最激烈、耗时最多,也是最难达成一致的部分。《公约》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是相当严厉的,不仅措施具体,而且还有明确的时间表。这种限制,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已经知名的一些国际品牌,而一些新品牌的培育、发展、壮大会变得艰难。不仅如此,《公约》还对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进行了严格限制,使我国卷烟通过广告等方式提高知名度,扩大在国际市场份额将变得更加艰难。
    2.3对因与责任有关的问题而引发的烟草诉讼的影响。烟草业对因吸烟而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承担责任与赔偿的问题是《公约》谈判中另一焦点问题,也是《公约》中对各国最具实质性影响的内容之一。《公约》在“指导原则”部分规定:“各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与责任有关的问题是烟草综合控制的重要部分。”第19条进一步做出更具体规定:“为烟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当时包括赔偿。”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公约的初衷,也是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想借助烟草诉讼而使烟草公司破产。在国际方面,由于烟草诉讼逐年增多、此起彼伏,一些跨国烟草公司已经被搞的官司缠身、应对艰难。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因责任问题而引起的烟草诉讼以及赔偿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3.我国烟草行业应采取的一些措施
    根据中国的国情,烟草行业在增加国家财政积累、解决众多人口就业、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满足3亿多烟民消费从而拉动整个消费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十分重要的作用。任何对烟草行业产生影响的因素,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慎重应对。
    3.1提高认识   理性对待。作为一份严肃的国际性法律文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世界范围内烟草控制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内容较为丰富。对《公约》的全面了解,有助于我们深入研究、分析其深远影响,正确制定有关应对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努力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虽然使烟草业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是,毕竟吸烟有害健康,烟草业应在承认烟草的存在有其客观的和历史的原因,烟草业应当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同时,正确认识到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烟草业应当自觉地参与到控制烟草的进程中来。只有烟草业和整个社会理性对待烟草,才能既使烟草业获得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才能逐步实现控制烟草生产和消费的目标。我国烟草业应在《公约》的框架内采取透明的适应性措施,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增进社会对烟草业的了解和理解,通过改革和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来获得竞争力和发展的空间。要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捐助动植物保护、环境改善、疾病控制与预防、救助弱势群体等公益事业,以此减少反对烟草的社会压力。
    在分析《公约》对烟草行业的不利影响的同时,还应该正确认识其有利的一面。如《公约》中关于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的规定,很大部分与我国目前实行的烟草专卖法相一致的。这些规定,对于维护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是十分有利的。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继续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贸易活动,防止过度发展和无序竞争,保护国内合法烟草产业的健康发展。
    3.2提早准备   积极引导。《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业的影响是无疑的,而且也将会是深远的。综合分析《公约》具体义务部分,对烟草业未来几年内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有“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以及“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条款中的有关规定。而对于我国烟草行业来说,前者所产生的影响会更大。主要原因,上文已经做了分析。因此,如何在有关规定生效之前作好准备,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显得非常重要。
    在“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方面,尽管《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健康警语必须使用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但是其不应少于30%的规定确是相当严格的。目前,我国大部分名优卷烟和高档卷烟的包装都采用的是红色这种喜庆的色调,而在这样的烟盒上印上面积为30%的白底黑字的健康警语,效果将会特别明显。直接的后果是产品商标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影响消费者对已经熟悉品牌的识别。潜在的影响则是,特定场合下的卷烟消费将会减少,这些特定场合包括节日、聚会、庆典等。卷烟生产企业应该利用从现在到该条款生效的时间(大约4到5年),一方面在卷烟包装设计上进行改进,使将来面积为30%的健康警语不至于过于显眼;另一方面,可采用一些较为积极的措施,如主动印制健康警语,且面积逐步加大,使消费者对30%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如此等等。同时,全行业要继续加大实施“大品牌、大市场”战略,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实行品牌整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牌号,扩大单牌号的规模。
    3.3技术创新   提质减害。综观世界控烟史,每一次的控烟运动都对烟草生产的技术进步、产品的质量提高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无疑会促进全球新一轮控烟运动的开展,同时,它也一定会进一步推动烟草科技的发展,促进低危害卷烟产品的开发,使卷烟产品的相对安全性进一步提高。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积极研究开发卷烟减害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低害的卷烟产品,尽可能地解决“吸烟与健康”的矛盾,是烟草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中国烟草科技发展的主题,也是中国烟草健康发展的基础。为此,应进一步加大降低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研究的力度,加强对人类某些疾病有一定缓解作用的卷烟产品的研究开发,充分发掘和利用我国丰富的中医药资源,研究、探索和完善新的生产工艺和配方技术,生产出能够缓解某些疾病的、被消费者所接受的低危害卷烟产品。加强与医学、卫生部门及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对“吸烟与健康”的相关关系,以及卷烟烟气中主要有效成分的药理学和毒理学等方面的严密、科学、公正的研究。以积极的态度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吸烟与健康”问题。 
    3.4加强合作   争取主动。控烟不等于禁烟,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目的在于为世界范围内逐步实现烟草控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公约》的执行还需要各个国家根据具体国情,制定相应的措施。因此,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烟草行业应积极参与到我国的烟草控制过程中去。主动开展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合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努力在控烟与发展中寻求相对的平衡,为中国烟草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有利的外部环境。要重视与卫生部门、医疗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尊重科学,尊重现实,在努力满足卷烟需求的同时,共同为降低卷烟危害和促进对烟草的多用途开发研究发挥积极作用。要加强与工商、海关等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烟草走私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力度,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积极参与ISO、CORESTA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研究、咨询活动,争取在有关烟草制品成分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3.5深入研究   有效应对。烟草控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出台,仅仅是烟草控制工作全球化的开始。尽管《公约》在有关责任和义务方面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毕竟它还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公约》未来的发展,会有条款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议定书的出台。目前,已经提到世界卫生组织议事日程的议定书包括“跨国界烟草广告”、“烟草制品非法贸易”等。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议定书的制定工作也会启动。因此,烟草行业要继续加强与《公约》有关的研究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对策研究,努力降低《公约》对烟草行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其中包括低危害卷烟产品开发、包装设计、市场营销、烟草诉讼等相关内容;二是密切关注《公约》的发展,及早开展相关议定书的对案研究工作,为将来参与相关议定书的制定工作提供依据;三是加强烟草经济学研究,为国家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为国家主管部门制定与烟草行业有关的政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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