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立法的法理性思考

2011-04-11来源:烟草在线作者:江晓帆

  一、关注视角不同导致的矛盾

  人大的代表们又开始提起议案了,要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立法,开始在使用法律手段在中国“控烟”。

  从中国签署《烟草框架控制公约》以来,限制烟草的声音就越来越多,而且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制定地方性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如上海就在 2009年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但另外一方面,烟草行业的税收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开始比重还是依旧,没有下降的趋势,而且在经济危机到来之后,烟草行业提出了提高税收的口号,主动加税,但没有调整零售价格,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控烟”上就出现了两个矛盾,一方面关注自己的生存状态,当然这种生存状态不再仅仅关注原来的温饱了,而是在温饱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自己的生存的状态,比如自己的政治权利等等,另外一方面,国家需要烟草的高收入更好的建设公共设施,从而提高人民的生存状态。

  无论“控烟”还是不“控烟”,所关注的都是生存状态,那么到底是“控烟”还是不“控烟”呢?

  二、“控烟”制定法律合法吗?

  “控烟”是必须的,毕竟我们签署了《烟草框架控制公约》,但是“控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吗?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从这条法律规定上来看,目前代表提出来的“控烟”提案,还没有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步,也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控烟”的提议感觉可以通过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在我国《宪法》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在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来,能够由国务院制定”控烟”的行政性法规,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因为这不符合我国的《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在“控烟”上的困境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一出,让吸烟者忧心忡忡,以后无法在公共场所吸烟了,而要求“控烟”的人们,信息之情溢于言表,但随着时间推移,担忧和喜悦都没有持续太长的时间。因为这次的地方性立法出现了新的问题,几乎差点沦为一纸空文。

  一、规定了罚款问题却没有明确执行罚款的主体。

  二、一些公共场所要求设置吸烟室,但由于原来没有该设施,使得吸烟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的时候,应该在立法技术上更具有可操作性,是对我们当前立法技术的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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