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立法现状

2008-12-12来源:搜狐公益
  (1)全国性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吸烟。
 
  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2)地方性法规
 
  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地方立法始于1993年。截止2006年10月底,全国各地先后有154个地区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13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地方法规从无到有、从粗到细,对控制各地区公共场所吸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主要还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控烟法规的仅占45.7%,一半以上还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
 
  第二、禁止吸烟场所比较局限。绝大多数地方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只限于医疗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托幼机构、学校、会议室、图书馆、展览馆、公共交通工具、邮电、金融业的营业厅等少数场所。只有广州市和深圳市规定在设有空调的餐厅内禁止吸烟。在所有的地方法规中,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均未列入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三、法规内容限定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可操作性不强。如一些条款规定对违反者“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未规定具体给予何种处分。
 
  (3)行业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早在1983年就规定禁止在国内航班上吸烟,从2003年开始在所有国内国际航班上全面禁烟,是实现全行业禁烟的首个行业。1987年3月1日,北京火车站宣布为不吸烟候车厅。全国大部分进京特别快车已经成为无烟车厢,拉开了铁路禁烟的序幕。随着火车提速,铁路现代化的进程,全国火车第六次提速后,2007年4月开始,动车组快车全面禁烟。
 
  2005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了全国14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控烟状况,仅有4个有部分或全面禁止吸烟的规定,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2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该是控烟的表率,但也仅有不到1/3的机构有或强或弱的规定。可以推断,在其他行业的控烟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控烟可资借鉴
 
  2007年1月1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了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法律。有明确的执法主体(香港控烟办公室,编制100人)。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很强,在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5000港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