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控烟体现公共理性

2007-08-09来源:成都晚报作者:付克友
  据新京报近日报道,卫生部专家组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已于日前递交给了国务院法制办,联席讨论会即将召开。在新的修订草案中,首次在立法原则上明确提出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条款。这是我国近十年以来第一次以国家法规的形式准备实施的法律文件。
 
  卫生管理专家坦承:在顶着烟草生产、烟草消费和烟草受害大国三个大帽的中国,想要实现3年之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真的很难。而这是中国加入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后,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实现的目标。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对此谨慎的乐观。实际上,控烟立法原则的确立和立法程序的启动,可以看着是一个逐渐体现公共理性的良好开端。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众所周知的科学常识,那些整天吞云吐雾的烟枪们未尝不明白这个道理。然而,“饭后一只烟,快活似神仙”,烟枪们宁愿把这样的口头禅当爱不释烟的理由。当然,抽烟好办事,抽烟有派头……在抽烟成为一种社会符号的氛围下,置身抽烟文化中的个人往往身不由己。但无论如何,在抽烟带来短暂快感、微薄利益与不抽烟带来的身体健康、延年益寿之间,烟枪们居然选择前者,这至少可以说明一个事实:一个人往往并不理性,烟民尤其如此。
 
  对于这种“慢性自杀”的非理性行为,固然可以看着个体的自由选择。但是,这种个体非理性,同时伴随着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伤害,因此需要公共理性的介入和约束。一个人可以不理性,但这个社会和公共管理者却不能不理性。立法明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就是公共理性的体现。
 
  从经济学的概念讲,可以把抽烟看着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行为。也就是说,抽烟者获得从中带来的全部快感和自以为是的好处,却同时让别人来承担被动吸入尼古丁的成本。而吸烟行为的外部性,归根结底来自烟草业的外部性:烟草企业得到了超额的利润,却让社会来承担吸烟带来的全部成本——损害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的身体健康。我国每年100多万人死于吸烟所致疾病,如肺癌等,社会成本触目惊心。
 
  公共理性需要将这种社会成本“内敛”,即让始作俑者承担导致的社会成本。就个体吸烟者而言,当然无法追究他们给被动吸烟者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可以将这种社会成本最小化。对于烟草企业来讲,政府需要利用税收杠杆,课以附加税,一方面用于弥补烟草业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一方面用于戒烟宣传和控烟监管。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只是立法控烟的一个开始。对烟草企业的监管,对烟草业税收举措等,还需要更多的立法介入和支持。这也就需要政府以更大的公共理性,在烟草业带来的滚滚利税和民众的公共福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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