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的卷烟市场体系,经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是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开办的服务型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国卷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全国烟草行业进行省际间卷烟交易的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的前提下,组织卷烟工商、商业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平的卷烟交易。
第二章 交易原则、品种和形式
第四条
市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坚持专卖、搞活流通、规范交易、科学管理”为宗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组织交易活动,采取协商交易、自主成交,自行结算与代办结算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交式、交易手段的现代化。
第五条
市场交易的商品为:卷烟、雪茄烟。
第三章 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设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场的管理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省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或总裁提请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召开特别会议。
第八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简称常委会),在管理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责。市场管理委员会常委会委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卷烟调出、调入量较大的省级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领导,执行其决定,保证市场卷烟交易活动的正常运行;
2、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市场其他规则和管理办法;
3、审查会员资格,批准加入或退出市场的申请;
4、审议市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5、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总裁
第十条
市场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总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市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当中任命。
第十一条
总裁的职责:
1、组织实施市场管理委员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主持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和管理工作;
3、提名副总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任命;
4、决定市场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辞退;
5、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市场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工业会员和商业会员组成。
申请工业会员的条件为: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承认本章程,自愿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的卷烟生产企业(不含地方烟厂)。
申请商业会员的条件为: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承认本章程,自愿遵守市场管理规定的卷烟商业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一次性全额交纳资格保证金后即成为本市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市场交易,享受市场提供的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2、对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管理、服务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4、有按规定程序退出市场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接受市场的监督、管理,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及时向市场交纳有关费用;
3、严格履行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会员须委派本单位正式职工为会员代表参加市场交易活动。工业会员只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易活动。
第六章 监督、调解、裁决
第十六条
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在市场内设立专卖管理机构,对市场的卷烟交易活动进行专卖管理和监督,并对市场内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在自行协商解决无效时,可书面提请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决。
第十九条
会员违约、违规,市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卷烟批发市场交易规则》、《中国卷烟批发市场合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和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在交易过程中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经费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费主要来源于收取交易手续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市场场地租金,市场设备购置及折旧、维修、日常管理和市场发展等项目开支。
第二十三条
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市场其他管理规定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