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4-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利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卷烟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和适度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要开展合法性审核把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要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分类施策原则。要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相对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

第七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场所,具有独立的经营空间,不得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第八条  零售点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类型包括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类型,所限制距离为商铺与商铺间同侧测量的最近距离。

(一)城市区域

1.县城城区主要街道(人民路、益智路、将军路、永平路、正兴路、勐班路、凤山路、碧安路、威远路、民乐路、森林大道、芒乡大道、响水路、白龙路、文明路),新增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县城城区其它街道、路(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城区区域以外的城区其它街道。

(二)乡村区域

1.半坡乡乡镇街道,以现有零售许可证数量(14户)为基数,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进行布局。

2.永平镇(含边江片区)、民乐镇、景谷镇、凤山镇、正兴镇、勐班乡、碧安乡、益智乡八个乡镇街道,新增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体范围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中相对较强的街道,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自然村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

3.行政村区域。拥有2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 其他区域

1.居民住宅小区

现有居民小区进行总量加距离布局,以小区现有零售许可证数量为基数,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进行布局。居民小区按照住户总量,每200户住户布局1户零售户为标准,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或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设置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都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2.集贸市场

城区大农贸市场、城区小农贸市场、城区响水农贸市场、钟山小农贸市场;永平农贸市场,五个农贸市场内,以现有零售许可证数量为基数,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进行布局并设距离限制(城区大农贸市场23户、城区小农贸市场2户、响水农贸市贸市场5户、钟山小农贸市场1户;永平镇农贸市场29户),新增零售点距离限制不得少于20米。永平镇(含边江片区)、民乐镇、景谷镇、凤山镇、正兴镇、半坡乡、勐班乡、碧安乡、益智乡九个乡镇农贸市场内以现有零售许可证数量为基数,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进行布局并设距离限制,新增零售点距离限制不得少于20米(其中:正兴镇农贸市场2户、凤山镇农贸市场2户、民乐农贸市场9户、碧安乡农贸市场4户、勐班乡农贸市场12户)。按照合理化布局规定,城区、乡镇新建的农贸市场内按照每10个固定商铺布局1个零售点,每增加5个固定商铺增设1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距离限制不得少于10米,总量控制在8户以内;店面面向街道经营的,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3.汽车站候车区

指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每5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若面向街道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4.宾馆、酒店

经营场所服务房间容量在50个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且具有面向公众展示服务功能的场地,不能是封闭的房间内。

5.商业区域

商业区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的设置3个零售点;5000-10000平方米内设置5个零售点;10000平方米以上总量设置不超过10个零售点。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100米距离;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零售点位于距离限制的区域,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间距50%的间距标准执行,零售点位于其它区域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除外):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100米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学前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间距50%标准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除外)。

(四)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除外)。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除外)。

(六)对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单独布局。

(七)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八)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早晚点店铺、眼镜店、彩票店、台球室、麻将馆、健身房、家禽宰杀肉制品销售店、烧烤店、棋牌室、母婴用品、网吧、丧葬用品、文化传媒、鲜花礼仪、渔具、车辆销售、经营销售与儿童相关的业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制品零售是特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许可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十四条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持有效证明的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件并经核实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照看门面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四)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五)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六)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100米范围内是指从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可通行最短距离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指幼儿园、青少年宫、儿童乐园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等影响卷烟经营业务的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于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