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
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
第六条 采取距离调控和总量调控相结合的模式确定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镇街道等可便于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区域,具体标准如下:
1.主城区街道、城乡结合区街道、镇中心区街道相邻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内部商业街地上一层沿街朝外开放的商铺参照执行;
2.镇乡结合区街道、特殊区域街道、乡中心区街道相邻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3.县级以上非封闭公路沿线,相邻零售点间距500米以上;
4.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功能独立的区域和场所。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其中不满1000户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1000户以上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一楼商用经营场所,其它楼层或者一楼非商用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封闭式居民小区一层沿街朝外开放的商铺,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距离调控模式;
2.村庄按村民组数量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村民组数量不满5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村民组数量5个以上不满10个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10个以上不满15个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15个以上的可设置4个零售点。零售点应设置在一楼朝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3.10层以上独栋商业写字楼内部可设置零售点1个。两栋以上但地面建筑相连或相通的商业写字楼视为一栋。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楼)内部且符合所属物业管理要求。地上一层沿街朝外开放的商铺,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距离调控模式;
4.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内部设置零售点1个。地上一层沿街(含地上一层内部商业街)朝外开放的商铺,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距离调控模式;
5.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单位内部,符合所属单位管理要求的场所,可按单位设置零售点,每单位1个;
6.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部,符合所属单位管理要求、直接面向公众的一楼经营场所,可设置零售点,每单位1个;
7.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符合企业管理要求、面向职工经营的一楼场所,可设置零售点,每企业1个;
8.师生及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校区内部,符合院校管理要求的一楼经营场所可设置零售点,每1000人设置1个,最多5个;
9.火车(高铁)站、汽车站、机场候车(机)大厅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
10.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贸易市场内部,可按照固定店铺(摊位)总数设置零售点。店铺或摊位总数不满1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100户以上不满200户的可增设1个,依此类推,最多5个。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专业(专项)市场内部,可设置零售点1个。同一市场有市政道路分隔、分期或分区建设的,按分期或分区设置。零售点应设置在一楼商用经营场所,其它楼层或一楼非商用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地上一层沿街朝外开放的商铺,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距离调控模式;
11.距竣工日期12个月以上且施工人员数量2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施工单位管理要求的场所,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按照“一址(店、点)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第六条的布局要求限制: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安庆市辖区内首次申请办证。
(二)残疾军人在安庆市辖区内首次申请办证,本人或本人家庭经营。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合法租赁的,因道路规划、城市(新农村)建设、拆迁征收、中小学幼儿园迁址或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五)取得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且许可或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经营场所。
(六)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品牌连锁便利店。
(七)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内部,且设有独立烟草制品零售区域。
(八)主城区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非主城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草专业店。
(九)通过当地市级烟草批发企业评审认定,仅经营雪茄烟的雪茄专营店。
(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其他情形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禁止准入情形,在安庆市辖区内首次申请办证的,可放宽布局标准。适用距离调控模式的,可按对应间距标准的50%执行;适用总量调控模式的,可按对应总量的150%执行,小数部分进位取整。
(一)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二)退役一年内的退役军人,本人独立(个体)经营。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得经营烟草制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二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它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以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宾馆、酒店等且业态类型为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办证的;
7.因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办证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集装箱房、棚状建筑、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物等作为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内部活动板房、集装箱房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2.不具备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违章建筑、被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B级以上危险房屋、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4.无经营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5.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以下任一情形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1.经营场所出入口与住所出入口相同或相通的;
2.经营场所存在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3.经营场所内有与生活起居相关的固定设施。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经营化工化学、化肥农药、油漆涂料、粮油散酒、油坊作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2.森林保护区、化工厂矿区、禁火区等区域。
(五)控制烟草制品的场所:
1.中小学周边,包括校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
2.幼儿园周边,包括园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制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场所;
4.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党委、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零售烟草制品的区域。
(六)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营业务形态:
1.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工艺美术、体育场馆、文玩用品、文体书店、传真打印、彩票站点、刻章文印、通信器材、电脑手机、汽车服务、修理修配、五金交电、家具家电、仪器仪表、建材装潢、灯饰门业、窗帘布艺、家纺家私、物流寄递、快递站点、游戏厅、网吧、KTV、中介服务、旅行社、母婴用品、计生用品、婚丧祭祀、药品医械、宠物店、寄卖典当、咨询服务、金融证券、金银玉器、珠宝首饰、音像器乐、照相摄影、农具农资、种子饲料、花卉水果、渔具水产、农畜养殖、箱包皮具、服装鞋帽、洗浴足疗、按摩健身、美容美发美甲、化妆洗涤、生鲜肉食、早点熟食、饮品糕点、奶站、茶叶专营、干货调味品、废品回收等;
2.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以餐饮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饮店、棋牌室、茶楼等与餐饮有关的经营场所。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时符合本规定两条以上条件的,以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适用条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指拟设零售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最短通行距离。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点为基准进行测量,中间有固定障碍物或交通法规规定不可通行的标牌、标线、标识,测量点与其保持30厘米的距离。
适用于总量调控模式的零售点和第七条第(七)、(九)项零售点,不作为参照点。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中心区”、“村庄”的具体范围,根据申请人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之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最新“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指:有院墙或围栏独立分隔,有统一出入口、有值班岗亭或有人值守的居民小区。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商业写字楼”,指:位于主城区,用于企业或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指:直接面向公众经营的场所平面面积。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产权证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以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定的固定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或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托育的机构。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出入口”,包括正门、边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职工人数”,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参保人数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残疾军人”,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业态类型,按照《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界定。
第二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不超过”、“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公布实施的《安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安烟法〔202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