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1年收录时间:2023-06-28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类。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市、县城区、乡镇政府、集市(居委会)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数量设置零售点:

(一)自然村零售点按照村民户数设置,100户以下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每个行政村可增设经营场所位于国道、省道、县道沿线的零售点1个。

(二)居民住宅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2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2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居民住宅小区的商业步行街、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四)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内在一楼经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的,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

(五)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和风景旅游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六)大专以上院校内部、各类企业、厂矿区内常驻人数500人以上的,方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超过5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七)经营副食品、蔬菜、水产、瓜果、百货等封闭性综合性商品市场内,按照摊位(仅对内经营门面)总数的3%进行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数量的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且有烟草制品陈列柜台,设置1个零售点的。

(二)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食杂店,设置1个零售点的。

(三)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的。

(四)持有三级以上本市残疾证(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且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残疾退伍军人、烈士家属,持有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在原经营场所申请的。

(八)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上述第(四)、(五)项申请人只享受一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倾斜政策,且限本人经营。

因本条所列情形办理的零售点不视为距离限制的参照点。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在违法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待拆迁建筑以及非经营性用房内的。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或距离校园师生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以内的;幼儿园园内或距离幼儿园师生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以内的。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区域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经营面积”是指用于营业的实用面积,经营场所内相通的仓储场所、配套办公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具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农机汽贸类、五金修理类、医疗医药类、母婴用品类、美容美发类、洗化用品类、烟花爆竹类、服装鞋帽类、文具书店类、托管培训类、快递站点类、丧葬用品类、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重点防火区域内,且无安全评价报告的。

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两个场所进出通道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可通行距离,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22日印发的《马鞍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马政办〔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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