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健康广东2030”规划》《“健康佛山2030”规划》等控烟履约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
第四条 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并负责禅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其他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属地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综合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人口密度、持证零售户密度、人口持证率、零售户平均日订烟量等指标,将辖区市场单元分为A、B、C三类,分别确定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七条 A类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B类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C类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满足间距要求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市场单元分类执行动态管理,市烟草专卖局将定期综合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人口密度、持证零售户密度、人口持证率、零售户平均日订烟量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修订调整市场单元的分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情况。现行市场单元分类详见《佛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分类》(附件1)。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废品回收、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塑料制品、手工榨油坊等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自行车摩托车维修、汽配维修、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美容美发、美甲、医疗保健、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
(五)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距离以内;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六)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七)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草零售业态的;
(九)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十)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场所;
(十一)经营场所内未形成商品实际展卖区域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二)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受市场单元间距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新办时未持有本市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优抚对象;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或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颁布,或因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地址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主动歇业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自本规定生效后6个月内或客观情形变化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全省范围达到50家以上的直营连锁且守法经营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和烟酒商店,不含加盟店、挂名店等;
(六)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七)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八)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符合所属市场单元间距限制及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基础上,下列区域控制零售点数量:
(一)南海区大沥镇大发市场(含日发市场)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铺位总数不足40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个铺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8个;
(三)火车站、城轨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铺位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铺位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区域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按照“先退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区域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少于前款规定,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公开透明”原则轮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娱乐服务类”是指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酒店、宾馆、KTV、网吧、酒吧等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在内的所有进出通道口。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申请点与周围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即参照点)间隔距离。间隔距离应测量申请点门框中心点与参照点门框中心点之间,符合交通管理规定,按行人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测量数据以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
申请点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距离测量方法与上述测量方法相同。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是指独立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间距限制,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及本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佛山市禅城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佛烟专[2015]68号)《佛山市南海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南烟专[2015]50号)《佛山市顺德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顺烟专[2015]006号)《佛山市三水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三烟专[2015]24号)《佛山市高明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明烟专[2015]24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佛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