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皖烟专〔2021〕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置,具体包括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鸠江区、弋江区、镜湖区,本规划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制定,所属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指合理化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宗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采用间距调控和总量调控两种方式。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通过零售点之间的空间距离调控数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公路沿线、集镇街道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一)城市街道:市政府(不包含县级市)所在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在30米以上;
(二)集镇街道:县(包含县级市)、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在50米以上;
(三)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在500米以上。
第六条 通过对某一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一)城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每100户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
(二)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一个零售点,每超过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对于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原则上不强行设置;
(三)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全封闭机构,每个单位设置1 个零售点;
(四)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五)相对独立且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宾馆、酒店、度假村、游乐场等娱乐场所,按地址只设置1个零售点;
(六)各类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5%,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内部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
(七)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
(八)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卷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间距限制减少至10米以上: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首次办证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扶贫对象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的;
(四)商场、超市、卖场、宾馆、酒店、娱乐等场所,在城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超市。
上述第(二)(三)项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经营化工、燃油、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除外);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4、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院等。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三)位于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情形:
1、距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2、托儿所、儿童游乐园等以青少年为主的活动场所内部经营的;
(四)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命令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
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划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所辖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市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芜市烟专〔2017〕5号)《芜湖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负面清单》(芜市烟专〔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