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颁布时间:2020年收录时间:2020-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石狮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适用范围为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石狮市辖区范围内,根据辖区内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零售点的设置,其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与住所相独立;

(二)为固定的场所:

1. 为安全、合法、有效的场所;

2. 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门牌地址(号)。

(三)根据经营面积、店牌(招)、装潢装修、陈列柜台设备等条件判定,符合卷烟真实经营需求。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为一址一证。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九条 零售点业态细化标准:

酒店、宾馆、饭店、酒楼(家)、茶楼(馆)等特殊经营场所,用于满足场所内部特定消费需求的,须在场所内设有专门的卷烟陈列、存储区域,且占地面积不少于8㎡。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间距限制的方式进行设置。除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市区、各乡镇主干道所在地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应不小于50米;各乡镇下辖的行政村、自然村所在地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应不小于100米。

第十一条 以下场所和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受零售点数量总量限制: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住户在200户以下的可在小区内部(不含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2个,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在小区内部(不含沿街门面)增设1个;

(二)各类综合性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副食品)等市场(不含沿街门面)按不超过固定摊位数的5%设置零售点;

(三)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其站内可设置零售点2个,超过2个的,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小于50米;

(四)50个床位以上的酒店、宾馆,经营面积在300㎡以上的餐饮酒楼、度假村、大中型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用以满足场所内特定消费需求的经营场所,场所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50个床位或每增加200㎡经营面积的可增设1个,但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小于100米;

(五)部队驻地、看守所、拘留所等用于对内经营的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单位,可设置零售点1个。

上述场所和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时不再增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采取“退一进一”方式,并按照登记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一)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或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经营的;

(二)业态为连锁便利店、超市、商场且营业区域面积达到200㎡以上的;

(三)因市政建设、政府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主动办理歇业且一年内原持证人申请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一次拆迁仅限一次重新申领),且不得变更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或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散装汽油、鞭炮、液化气、燃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物品的场所内及其他需要重点防火的区域;

(三)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校园内以及校园日常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50米范围内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先登记先受理的原则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术语解释:

(一)退一进一,是指在特定区域内零售点设置总数固定的情况下,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时原有持证户注销一户则新设一个零售点;

(二)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可行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距离测量按两个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之间最短安全行走距离(也称可行进距离)进行计算;

(四)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含营业区域面积、仓储区域面积及直接办公区域面积;

(五)先登记先受理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登记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以上”、“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石狮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石狮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狮烟专〔2018〕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合理布局规划解释权归石狮市烟草专卖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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