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颁布时间:2018年收录时间:2018-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陆川县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科学、合理、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陆川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陆川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陆川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查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允许其依据烟草法律法规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与公平公正原则。零售点设置和优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二)适应发展与优化结构原则。零售点的增减要适应所在区域内经济、人口、环境的发展变化,设置的类型适应国家产业战略、社会发展和消费趋势变化,卷烟经营业态分布基本满足所在区域的消费发展需要。

(三)信赖保护与动态调整原则。零售点布局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出发,保护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零售点布局问题,通过日常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完善。

(四)受理在先原则。在同一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五条 根据区域划分的原则,将陆川县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县城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行政村三个一般区域。

车站、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景区等划分为特殊区域。

第六条 根据细分业态分类布点原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零售点经营业态的服务辐射面和业态特点,鼓励发展服务面广、服务门类齐全和保障能力强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类业态;适当发展烟酒商店类,食杂店类业态;控制发展小型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

第七条 为促进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设置模式。

(一)县城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经营业态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

(二)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根据所在行政村人口户数采取数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控制、距离控制或数量控制与距离控制相结合模式;

(四)属便利店业态的零售点设置不受各行政村规划零售点数量的约束,但受距离和经营面积约束。

第三章  布局规定

第一节  县城城区的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陆川县城区范围指东起东环路、南至鸣大广场、西至陆兴路、北至东环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范围内的区域(不包括四良、东山、泗里、碰塘、万丈未开发的农村区域),以及世客城开发区、盛邦国际开发区、官田开发区、城市春天、南国尊府、林业街开发区、瓷厂、双龙街、藏龙世家、罗马公馆、御景园、金天地开发区等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已建成或在建的开发区域。

第九条 属食杂店、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第二节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布局标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属食杂店、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第三节  行政村的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村屯零售点的布局,按以下标准设置:

行政村人口户数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村增设的除便利店业态以外的零售点,不超过该行政村规划零售点数量。

陆川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县统计部门统计的各镇政府上报各行政村的人口户数,规划各行政村年度零售点数量,每季度统计已设置的零售点数量和行政村可增设零售点数量,编制陆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村屯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详见附件一:《陆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村屯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201X年第X季度)]。

陆川县烟草专卖局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其办公场所、县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受理窗口,公布上期各行政村零售许可证注销和新增情况 [附件二:《陆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村屯卷烟零售点注销和可新增情况表》(201X年第X季度)],明确本期各行政村可增设零售点数量。

第四节  特殊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 属下列区域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所在县城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布局和各行政村年度规划零售点数量的约束,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一)火车站、汽车总站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2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且各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少于20米;

火车站、汽车总站站前广场、停车场的零售点设置,按所在地域的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按小区已交付商品房数量,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40米;

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路段的条件设置零售点;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路段和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

(三)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零售点(门口朝外或双向互通经营的商铺除外)按以下标准设置:

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市场内已交付的每50个商铺(含固定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零售点不受距离约束,也不受各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总数的约束,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一)同一层营业面积在200㎡以上(含200㎡)的超市内;

(二)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含2000㎡)的商场内;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五)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不含朝外临街铺面),可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六)整体营业面积在600㎡以上(含600㎡)已正常营业的餐饮店内;

(七)整体营业规模50间客房以上(含50间客房)的宾馆、酒店内;

(八)整体营业规模在100台计算机(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准数量为准)以上的网吧内;

(九)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建工地,经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的,可视具体情况在封闭工地内设置1个零售点;

(十)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内(不含周围临街商铺)可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的设置。

(一)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中小学周围距离要求的零售点需进行择址搬迁的,在许可证失效(主动歇业或到期注销)后6个月内提出许可申请,城区的零售户可以在所在街道内择址新办,圩镇的零售户可在圩镇范围内择址新办,农村的零售户可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择址新办。

(二)重新择址新办的申请点业态属食杂店、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三)重新择址新办的申请点业态为便利店的,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30米,铺面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

(四)行政村内择址新办的零售点不受各行政村规划数量约束。

第十六条 属便利店业态的零售点设置,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铺面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

第五节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氧气、氢气、液化气(含甲烷、丙烷、乙烯、乙烷、乙炔)、汽油、柴油、乙醇和主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的。

(二)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化学物品、化肥、农药、油漆、水泥、石灰等含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             

(三)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最近端门沿,县城区、圩镇30米、行政村20米以内。

(四)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车辆停放点、自动售货机、电话亭、铁皮棚、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以及其他可移动的经营场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五)未建成、未交付使用和未开展正常经营的场所。

(六)经营场所位于违章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地段(区域)的。

(七)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楼梯间、地下室、巷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陆川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制定的,将陆川县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类型,详细划分标准(见附件三:《陆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业态分类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零售点经营场所建筑地表门沿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见附件四:《陆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现场测量标准》)。

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由陆川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实地勘查所测数据作为审批依据。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所设置的隔离带(栏)、绿化带或划定的交通黄实线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

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不视为障碍物。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墙体由火砖、水泥砖、泥砖等各种建筑砖块砌成,门窗、水电均已安装完毕,已能正常用于商品经营的合法建筑。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是指小区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物等明确边界与小区外部相隔,有保安24小时值勤,在车辆进出的门口设有“一车一落”杆,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及其他用途的面积,营业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产证明材料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经营不同种类商品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和其他综合市场。

第二十四条 处于两个或以上区域交界点,以及镇政府所在街道与行政村交界点,用本规划及相关文件无法界定零售点归属的,按有利于申请者的原则进行归属认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称“不少于”、“以下”、“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陆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原陆川县烟草专卖局印发的《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6年12月29日在《玉林日报》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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