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取消卷烟包装标识中“驰名商标”字样的通知》(国烟办综〔2013〕65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我司卷烟产品包装标识符合《商标法》新增关于“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现取消我司卷烟产品包装标识中“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具体更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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